【高陵检察院】双管齐下助力农民工讨薪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0-04-18 16:16:17 阅读量:

 

 

【高陵检察院】双管齐下助力农民工讨薪

 

农民工:“检察官,老板拖欠半年工资,政府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我们上有老下有小,肿么办?”

检察官:“您好,我们会以“人民的名义”起诉欠薪无良老板,助力你们讨要工资。”

打击犯罪 助力农民工讨薪 我们在行动

2019年以来,高陵检察院共审查起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7件7人,助力农民工讨薪共计58万余元,严厉打击了无良欠薪老板,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一:

2013年12月份,被告人李某在某公司从事生产经营。2016年度该公司共拖欠魏某等19名工人工资合计人民22万余元,魏某等19名工人多次寻找李某讨要工资,李某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后西安市高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李某经营的某公司发出《限改正指令书》要求该公司支付劳动报酬,李某仍未支付。人社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以拒不执行劳动报酬罪立案侦查。检察机关经审查后,依法对李某提起公诉。在此过程中,李某其家属代为全额支付19名工人的劳动报酬。

典型案例二:

2017年宜宾县某公司杨某在高陵区某工地雇佣徐某等四十余人做楼外墙保温工程,因与安康市某公司张某发生分歧,双方一直未能结算。致使杨某拖欠工人工资共计约17万余元。2017年底,西安市高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杨某欠薪情况向宜宾县某公司发出限期改正指令书并送达杨某,后杨某失去联系。人社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以拒不执行劳动报酬罪立案侦查。检察机关经审查后,依法对杨某提起公诉。在此过程中,工人代表王某在安康市某公司借款10万元用于代偿杨某拖欠农民工工资。杨某尚欠农民工的剩余工资正在筹措资金偿还。

典型案例三:

2014年至2018年,被告人王某在西安市高陵区经营某家具厂,期间雇佣马某等人在该厂上班,先后拖欠马某等人工资共计约4万元,经马某等人多次讨要未果。2018年西安市高陵区劳动监察大队向该家具厂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该厂限期支付劳动报酬,王某以逃匿未予支付。劳动监察大队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以拒不执行劳动报酬罪立案侦查。检察机关经审查后,依法对王某提起公诉。在此过程中,王某家属代替王某向马某等人支付了拖欠的劳动报酬。

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打击犯罪 助力农民工讨薪 我们在学习

2020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5月1日开始施行,该条例是确保付出劳动的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报酬,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法律保障。

为学习宣传贯彻好《条例》,我院这么做:

1、组织干警学习了该条例相关内容,并要求各位干警采取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专题学习活动。

2、下一步准备邀请专家学者前来解读并全面介绍《条例》的具体规定和执法要求。

3、为广泛深入宣传,我院将适时以发放宣传资料,开展讲座等形式切实把《条例》学习宣传工作落到实处。

检察官有话说:

劳动者依法享有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对遭遇老板欠薪“跑路”的农民工而言,一方面要有维权意识,发现对方可能涉嫌犯罪的,及时报案处理;另一方面要理性维权,通过合法途争取权益,可以向劳动监察、公安机关等部门举报恶意欠薪问题,也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打砸公司财物、暴力威胁等方式都是不可取且违法的行为。

用人单位的老板们应当尊重他人劳动,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务报酬,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若一旦发生欠薪问题,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清偿工作,努力消除负面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责编:陕西法制网 郑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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