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0-04-08 17:46:46 阅读量:
近日,紫阳县检察院案管部门在“三书”对比过程中,发现本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中,没有提出适用缓刑建议的,法院在《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判处缓刑,且未说明。
案管部门审查认为,按照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33条“量刑建议的提出。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和第40条“人民法院不采纳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之规定,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缓刑,而县法院判决适用缓刑,超出了检察院量刑建议范围,属于“不采纳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对于县法院没有“说明理由和依据”的情况,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当及时提出纠正。
经该院案管部门提示,审查起诉部门向县法院提出了监督意见。
案件管理部门作为和审查起诉部门并行的检察院内设机构,虽不办案,但自成立以来,就具有“监督、管理、参谋、服务”四大基本职能,对于办案部门监督不到位、不及时等情况,案管部门发现后及时提醒,对办案部门履职尽责既是监督、也是服务,对案管部门自身也是素能提升、作用发挥的体现。
作者:紫阳县检察院 王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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