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0-03-17 16:16:26 阅读量:
浅论破产法中追回权
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冯霞
追回权的释义
追回权是破产法中非常重要的权益,是指为满足债权人最大比例的清偿要求而设置的,由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一定期限内所为的有损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通过人民法院进行否认并追回所转移的财产的权力。在企业陷入经营困境资不抵债宣告破产后,管理人行使追回权是为了债权人实现赵权利益的服务的。
追回权的分类
追回权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对出资人没有缴纳出资有追回权,法院受理破产之后,出资人没有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当要求他缴纳,不受出资期限的影响,而且,出资不受诉讼时效抗辩的限制。公司法允许认缴出资,公司成立之初,股东认缴出资为100万,在章程中规定到2018年10月完成出资,但实际缴纳的出资额为0元,且到2018年10月出资仍然未完成,而公司在2018年2月份就被宣告破产,此时,股东的认缴的100万出资额均加速到期,法院指定的公司破产管理人有权向股东追回出资。而如果公司在2021年10月被宣告破产,此时股东的出资义务仍未完成,破产管理人仍然能行使追回权,要求股东足额缴纳出资,不受诉讼抗辩时效的影响。
二是管理人对经营层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财产有追回权。《破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这里的债务人即破产的企业,债务人的董事、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不应当属于其个人所有而仍然应当属于企业的财产,在该财产被债务人的董事、经理或者高管人员占有后,管理人有权利并且也有义务去追回并将其纳入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追回权中“非正常收入”的认定
认定一项收入或者财产是否属于“非正常收入”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来判断。例如,债务人企业的董事、经理和高管人员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从企业获取的正当的工资、奖金、津贴等,属于合法收入,而非正常收入并不等于非法收入,它也是合法的,只是因为违反了商业规律,被列入非正常收入,例如,债务人资不抵债宣告破产时,债务人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获得的绩效奖金,在职工工资处于拖欠状态下他们仍获得的工资收入等属于非正常收入,原本这些收入都是正常且合法的收入,只是在企业破产的特殊情况下,这些收入在商业规律中是非正常的,需要董监高等高层先退还给企业,然后按照正常程序向管理人申请破产债权,这不在本文讨论范围,将另作阐释。
破产追回权的意义
在债务人无力偿债或者即将陷于无力偿债的情况下,利益相关者对于债务人的财产存在着公平清偿和企业维持的合理预期。由此产生法律对债务人财产加以保全和防止个别人抢先受偿的秩序要求。破产法针对程序开始前的交易活动设立和追回权,就是适应这种秩序要求而建立的。债务人在处于破产状态或者预期将处于破产状态的情况下从事的使破产财产不当减少或者不公平清偿的交易,具有恶化债务人的资产和信用,损害多数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作用,是我国破产法严加规制的对象。
责编:李鹏
值班主任: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