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理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以柞水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情况为例柞水县人民检察院

来源: 时间:2020-03-14 22:44:37 阅读量:

「检察理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以柞水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情况为例

原创 陕西法制网 

 

「检察理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以柞水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情况为例

 

柞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王 斌

 

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认罪认罚从宽”确立为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和制度。一年多来,柞水县人民检察院在案件办理中不断探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实践中也遇到一些问题。本文对柞水县在适用该制度时遇到的问题进行总结分析,并借鉴其他地区的相关经验,探究解决办法,促进该项制度更臻完善。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设立背景及价值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重要改革举措,目的在于推动刑事司法领域的体系变革,建立和缓宽容、繁简分流的刑事司法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基本理念“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紧密相联,在强调“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的基础上,进一步彰显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核心价值。在当前案件数量激增、办案压力巨大、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情况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将逐步实现案件分流,优化资源配置,提升司法效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构建新型辩诉交易诉讼模式的有益探索,通过鼓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愿认罪,进而简化庭审控辩等诉讼程序,既彰显了刑事诉讼的人文关怀,又节约了诉讼成本。

二、柞水县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办理案件情况

1、案件适用数量情况。2019年1月至10月,柞水检察院共受理审查起诉案件83件99人,已审结69件84人,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办理审结的案件30件33人,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9件。

2、量刑建议采纳情况。根据刑诉法规定,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均提出量刑建议。已判决的12件,完全采纳量刑建议的有8件,采纳率66.7%。

三、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案件比例较低。今年1月至10月,柞水检察院共受理审查起诉案件83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的30件,占比仅36.1%,整体适用比例较低。一是适用初期较为谨慎。由于该制度仍处于开展初期,无论公安、法院还是检察机关对该制度的适用仍处于摸索阶段,仅尝试对一些常见罪名及有充分把握的案件适用,主要集中在交通肇事、危险驾驶、小数额盗窃等类型的案件;特别是在2019年上半年,承办人对于该制度的适用处于保守、谨慎态度,案件适用数量较少,自省市两级召开推进会明确相关政策要求后,案件适用数量才有较大幅度增加。二是硬性制度制约。对于基层检察院而言,认罪认罚速裁程序是可适用范围最广、适用效率最高的一类,但是其规定10天的办案期限增加了适用难度。近年来,基层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日渐突出,承办人案件办理压力较大,积压案件较多,人均案件数在50件以上,由于消化积案的压力较大,每次新收案件未能第一时间办理,错过了规定的办理期限;同时,认罪认罚速裁程序虽省略了审查报告制作,但新增认罪认罚告知程序和三方具结程序,大量文书的送达签收使得工作量并未减少。特别在适用初期,办案人对制度的陌生,导致这样的问题更为突出。因此办案人认为用原来自己熟悉的案件办理模式更得心应手,更乐于适用。另一方面,一直以来,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更注重收集影响构罪的证据,而对前科判决书、释放证明、调解协议以及谅解书等量刑证据比较忽略,因此一些主要事实清楚、主要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因量刑证据没有及时补充移送而耽误审查起诉时间,被迫终止适用该制度。

2、认罪认罚简易程序适用比例较低。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审结的30件案件中,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仅有9件,占比仅为30%。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质上并未简化审查起诉工作和出庭应诉工作,虽然适用此程序可以简化审查报告的制作,但由于原来使用简易程序即可简化制作审查报告,该制度又增加了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且具结书需要三方当场签署,在开庭时与一般的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无任何程序上的简化,比一般简易程序还增加了一定工作量。故无法提高办案人适用简易程序的积极性。另外,检察机关仅有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议权,建议是否能被采纳取决于法院。然而柞水县法院的现状是,截止十月份以前法院刑事审判庭仅有一名员额法官办理刑事诉讼案件,因此对提起公诉的多个案件安排给同一法官、同一时间开庭困难较大,同一法官在规定时限内审结一批案件几乎不可能,因此适用简易程序难度较大,适用率自然低。

3、律师参与积极性不高。认罪认罚制度中十分重要的一项工作是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必须三方在场签署具结书。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适用的案件,多数犯罪嫌疑人并不愿意付过高的费用请辩护律师介入,故值班律师必不可少。虽然检察院与司法局联合签发了《派驻值班律师制度》,但受律师资源紧缺、派驻援助律师上层制度不明确、费用难以解决等问题的制约,值班律师制度迟迟难以落实,制度推行缓慢。经过反复磋商,柞水县司法局在检察院挂牌成立值班律师服务站,采取案件集中处理的方式,将一段时间内需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集中办理,目前尚处于积极磨合阶段。由于检察院、公安、法院无专项经费列支,只能由司法局从法律援助专项资金列支;近年来律师全覆盖等规定出台,导致法律援助专项资金列支紧张,因此值班律师费用较低,相比辩护律师费用差距太大。因此资深律师参与积极性不高,迫于司法局的安排,多数律所会派案源较少资历尚浅的律师参与。

4、量刑规范的理解和把握不同。刑诉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关罪名制定了量刑规范化意见,但仅针对常见的十五个罪名,并未涵盖全部;且即使是常见罪名,相关法定、酌定情节的如何适用也仅作出相应幅度比例的规定,具有概括、抽象性而非具体、明确性,在罚金刑等附加刑方面也未具体规定,造成在司法实践中因为个人理解不同、把握不同而得出不同的结论。量刑建议系检察机关依法出具的法律意见,当法院与检察院在具体量刑方面出现不一致,又不符合抗诉条件的情形不断增多时,对检察机关的严肃性以及公诉人的积极性势必会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从而影响该制度的适用。同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强化了检察机关在诉讼中的主导地位,个别法官会认为该项制度似乎剥夺了法院在庭审中的主导权,因此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检察机关量刑被采纳率。

5、量刑从宽幅度不明确不利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全面推进。在《指导意见》出台以前,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分别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认罪认罚则可从宽幅度多少并没有确定。在办案实践中,由于办案人员适用此制度从宽时没有明确幅度,制度说服力不强。特别对于侦查机关而言,案件办理的难点在于突审和调查取证,但是一般的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机关存在侥幸心理,如果没有具体的制度优势很难通过一句空话使得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因此,就我县目前情况看,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自主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案、建议检察机关适此制度的案件数量很少。

四、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对策探究

1、明确适用标准,建立统一协调的“从宽”机制。公检法等各部门不仅从推动案件繁简分流、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的角度提高认识,还应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角度全面进行理解和把握,不断将思想统一到推进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上来,就制度适用达成共识,加大案件的适用力度。建议公、检、法、司部门联合律师制定全地区范围内统一适用的具体实施办法,明确认罪认罚从宽的情节、标准、幅度和程序,明确在不同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幅度的差别等,防止“同案不同判”现象出现。

2、充分认识制度优势,提高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积极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主要的优势就在于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但在实际应用初期,办案人大多只看到了权利告知、三方具结等导致的工作量加大,并没有享受到制度带来的“简化”福利。这主要是因为适用初期,建立简化有很多基础性工作要做,如何简化、能否简化等问题不明确。因此可充分借鉴先行试点地区办理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经验。比如通过远程讯问、在看守所内播放认罪认罚制度视频等方式简化制度程序告知及权利告知;对于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盗窃等简单常见罪名案件的审查报告简化制作,甚至可采取表格式审查等方式;简化三方当场签署具结书的程序,从而真正降低办案时间成本,节约司法资源,进一步提高各方适用该制度的积极性。

3、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提高案件适用比例。充分利用派驻公安案件管理中心检察室的作用,加大对认罪认罚制度的适用力度和建议力度,通过案件提前介入等方式引导侦查,将量刑证据的收集完成在诉讼之前,甚至在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完成社会调查,为保障认罪认罚案件能在规定的时间内顺利起诉奠定基础,进一步提高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适用率。

4、加强与审判机关的联系,在速裁、简易程序适用及量刑等问题达成共识。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加强沟通联系,对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案件类型进行明确,建立协调机制,确保大多数同类型轻刑案件可采取集中统一移送起诉,集中开庭的方式审理,缩短诉讼时间,提高办案效率;同时就量刑建议方面,可将近年来的案件进行梳理,就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盗窃、故意伤害等常见多发罪名的量刑标准形成统一意见,尽快形成规范、明确、具体、可操作性更强的量刑规范意见,进一步提高量刑采纳率,尽量避免抗诉、上诉等情形。

5、建立完善律师值班制度,双管齐下确保律师参与积极性。值班律师制度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行的关键环节,也是一个常态化的存在,因此应不断激发律师参与积极性。首先检察机关应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通过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的统一管理,不断提高律师的思想认识,强化服务法治建设的行动自觉。其次做到律师执业经费有保障。值班律师制度常态化必然给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工作带来较大压力,尤其是经费压力。各部门应当通力合作,沟通协商,积极争取政府部门、财政部门支持,以购买服务等方式列支专项经费,确保律师执业经费有保障。

 

「检察理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以柞水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情况为例

 

责编:陕西法制网 李鹏

值班主任: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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