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莹:大数据运用与检察工作创新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8-10-15 13:56:12 阅读量:

 摘 要:最早提出大数据时代到来的是麦肯锡:“数据,已经渗透到当今每一个行业和业务职能领域,成为重要的生产因素。人们对于海量数据的挖掘和运用,预示着新一波生产率增长和消费者盈余浪潮的到来。”

Gartner给出了这样的定义:“大数据”是需要新处理模式才能具有更强的决策力、洞察发现力和流程优化能力的海量、高增长率和多样化的信息资产。检察机关肩负维护社会稳定、惩治刑事犯罪、维护司法公正等众多责任。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检察机关也必须与时俱进,把握科技发展的最新趋势,全面贯彻高检院科技强检的任务,大力加强检察信息化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和工作效率。

关键词:大数据;检察工作;创新

一、大数据在检察工作中的重要性

(一)提高工作效率

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高科技信息技术能够规范工作程序,减少大量的重复性工作,大幅度提高工作效率。同时能够更好的实现资源共享,加强检察宣传、检察学习为打造学习型检察机关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提供技术保障

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高科技信息技术能够更好地为侦破案件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可以对整个案件进行全程录音录像,能够与办案人员时刻保持联系,能够全面掌握犯罪嫌疑人的一举一动,能够更好的应对突发事件。

(三)整合信息资源

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高科技信息技术能够更好的整合案件信息,通过建立完善的数据库可以调用各种检察工作需要的信息资源,也能让领导对整个检察机关的办案情况及相关业务有个更好的掌握和控制。

二、远程大数据在检察工作中的运用

传统的提讯需要检察官亲自前往看守所或下级检察院办案区,约见嫌疑人,当面提讯,核对案卷,然后决定批捕与否。这样的过程,费时费力,工作效率低下,办案人员辛苦。大量时间浪费在路途中。每次提讯,必须有两个办案人员参加,还需一个技术人员做技术保障。为此,根据“上提一级规定”最高检提出利用现代先进的网络和视讯技术,建设远程提讯,从而提高提讯效率,节约成本。

远程提讯主要用于侦监批捕环节,另外在公诉阶段,检察官也可以通过远程讯问的方式,提讯看守所在押的嫌疑人。

远程提讯系统可兼容IP或专线方式网络部署,提供了全面的提讯业务流程,从提讯的预约、审查分流到最终的归档、查询,办案人员只需在当地检察院就能通过视音频与嫌疑犯实现“面对面”的询问,对审讯的案卷进行核对确认。

(一)大数据和“云计算”在检察院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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