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8-09-06 17:43:11 阅读量:
近日,由山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耿某某盗窃案宣判。被告人耿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山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被告人耿某某,2008年8月因盗窃罪被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在服刑期间获得减刑。2018年4月2日晚,刑满释放未满两年的耿某某在山阳县某酒店住宿期间,窜至该酒店二楼,采取溜门入室手段进入一客房,趁无人之际,盗窃该客房住宿客人放在桌上的手提包内现金2万元后逃离现场。4月3日3时许,耿某某返回酒店院内欲归还被害人2万元现金时被出警民警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耿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累犯,依法应予以严惩。鉴于被告人耿某某作案后能够悔悟,并积极要求返还被盗财物,就地等候处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据法律规定对被告人耿某某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金锁良 编辑:李思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