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8-09-05 08:24:20 阅读量:
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近年来,宜川县大力开展环境卫生大整治,全县城乡环境卫生状况得到明显改善。但是,近日城郊结合部却出现垃圾乱堆乱放现象。宜川县检察院发现线索后,及时向监管单位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迅速落实垃圾清理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获群众点赞。
案情回顾:2018年7月30日,宜川县检察院在依法履行环境治理行动中,接群众反映城郊丹州的甘义沟沟口堆放有大量垃圾。收到情况反映后民事行政检察部干警快速出击,对该垃圾堆放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主要为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垃圾带长约20米,高约2米,大约有10吨左右。随后,检察院依法向属地管辖单位丹州街道办事处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立即整改,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
丹州街道办事处接到检察建议后,迅速进行安排部署,于当天组织人员、出动铲车、挖掘机、三轮车等机械对堆放的垃圾进行了清运。并就垃圾清运情况向检察院进行了回复。经查验,该区域甘义沟沟口堆放的大量垃圾被彻底清理无误,平整过的裸露地块还播撒了草籽,环境卫生整治彻底到位。
法律链接:《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城乡生活垃圾治理负总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建立农村村庄保洁制度,按照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处理的模式,做好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出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检察官建言:今天,中国努力发展五位一体,坚持生态文明,习近平总书记更是提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重要思想。整治农村环境,清理农村垃圾,还原青山绿水,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责无旁贷,广大居民更要有环保意识,自觉进行垃圾分类,正确储运处理,只有将垃圾治理摆上与经济发展同等的位置,我们生存的美好家园才能代代相传。今后宜川县检察院将协同卫生和环境执法部门进一步加大对环境污染行为的打击力度,希望广大群众也主动参与进来,积极举报污染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共同维护宜川“天更蓝、地更绿、水更清”的优美生态环境。 作者:宜川县检察院王世林 王延玲 编辑:李思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