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8-08-31 16:58:55 阅读量:
(通讯员:樊智侠)近日,我韩城市人民法院桑树坪法庭审结一起民间借贷案件, 宣判后,原告薛某对判决表示不满,认为自己将钱借给被告,被告赖账不还还能得到法律的支持,要求法院给予自己一个“说法”。事情真的如此吗?原来, 2012年9月,原告薛某经被告之弟介绍将自己的10000元借给瘾君子被告王某,约定了月利息2分,借款期限一年。后双方于2013年12月20日对以前的利息进行了结算,书面承诺在两个月还清本金,原告表示不再计息。后被告一直没有归还。原告于2018年6月起诉,被告以诉讼时效已经届满抗辩。由于原告诉讼能力低下,不能正确的行使自己的权利,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向被告主张债权,导致原告无法实现自己的主张,从而败诉。
承办法官樊智侠同志耐心细致地给原告做工作,反复向原告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相关法律规定,逐句进行了解释,并借鉴了已经生效的同类案例给原告解释,使原告最后终于认识到自己法律知识欠缺,没有及时的收集自己向被告索要借款的证据,错过了实现权利的期限,导致自己权利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原告薛某当庭表示自己学习了法律知识,今后一定依法行使权利,并当庭表示服从法院的判决,不再上诉。编辑:王亚峰 值班总编辑:李思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