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莉: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机制改革研究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8-08-31 12:58:23 阅读量:

司法责任制的实行既为案件管理工作深入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和条件,也使案件管理部门履行职责面临不少新情况新问题。司法责任制改革以构建公正高效的检察权运行机制和公平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追究机制,实现“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为根本目标。案件管理部门必须不断深化案件管理机制改革,才能更好的适应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要求。本文将从案件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任务、深化案件管理机制改革和做好下一步案件管理工作三个方面来探索司法责任制改革下的案件管理机制改革。

案件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任务

案件管理工作面临着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案件管理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强调要完善司法管理体制、优化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案件管理工作必须从深入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总体要求出发,找准定位,明确任务和要求,在已有成效的基础上继续深入推进。二是司法责任制改革对案件管理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要坚持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与加强监督制约相结合,确保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这就要求案件管理部门强化内部监督职能,完善监督机制,改进监督方式,提升监督能力,实现放权不放任、用权受监督。三是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对案件管理工作提出了新要求。随着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对公正规范司法的要求和期待越来越高。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必须以比监督别人更大的勇气、更大的力度监督自己,以公正司法的实际成效维护法律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这就要求案管工作必须紧紧围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司法,充分履行内部监督职能,为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提供机制保障。

存在的问题

1、行政权力干扰司法办案。一是行政或管理上的上下级领导关系,将在某种程度上在业务大部、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等业务组织内部继续存在。检察业务不可避免地与行政权力糅杂在一起,承办检察官很难排除行政管理的影响,以其对事实、证据、法律的理解对抗上级。二是综合部门的行政权力仍然可以直接作用于检察业务组织,上令下从的行政化管理模式影响着检察权行使的独立性、中立性和公正性。

2、案管部门监督能力弱化。现有监管体系尚不能有效适应突出以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为主要特征的执法办案新模式的需要;案管职能存在“孤岛效应”,未形成高效运转的综合监管体系;案管部门存在重管理、服务职能,轻监督、参谋职能现象,案管职能作用尚未充分发挥;履职担当不够,存在不敢监督、怠于履职的现象等等。

三、深化案件管理机制改革

面对新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为了更好的服务于司法办案,提高司法公信力,案件管理工作必须紧紧围绕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提升监督能力、管理能力和创新能力。

深化案件管理机制改革是推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必要基础,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是深化案件管理机制改革的必然趋势。深化案件管理机制改革是推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必要配套工程,是完善检察权的配置、行使和监督,保证检察权正确独立行使,维护司法公正的必经之路。

(一)理清案件管理工作的基本思路:一是树立大局意识。服务大局是案管工作的职责所在,也是价值所在。案件管理工作,讲到底是为领导决策服务,为业务工作服务。案管部门要切实强化大局意识,树立“一盘棋”思想,主动融入检察工作大局,更新管理理念,提升服务水平和质效,全面履行好案管职能,全力助推检察工作。现阶段,要顺应形势,主动融入司法责任制改革大局,找准服务改革的着力点和切入点,切实执行好案件承办确定机制,运行好司改版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推进和保障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二是树立监督意识。监督是案管的主责主业,是使命所在。案管部门要切实强化监督意识,把强化内部监督作为案管工作的核心职责,贯穿于执法办案的全过程,真正实现对每起案件全方位、无死角的全程、动态监督。要敢于监督,对办案中存在的问题敢讲敢抓,对执法不规范的现象敢管敢纠。把监督质量和效果作为加强和改进案件管理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建立健全监督责任制,严格监督标准和程序,不断提高监督能力和水平。三是树立开放意识。通过深化检务公开,切实推行以“公开、公正、公信”为主要内容的“阳光检察”。案管部门作为检察机关的“窗口”部门,作为案件信息公开、律师接待的履职部门,更要强化开放意识,围绕推动阳光司法建设,进一步拓展公开范围和内容,创新公开方式和方法,畅通人民群众了解检察工作的渠道,保障民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建议权,切实做到依法、全面、及时、规范公开,优化案件信息公开网和微信平台,注重正面舆论的引导,实现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促公信。

(二)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机制

1、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将司法责任制改革落到实处。加强案件集中管理,强化内部监督制约,避免检察官滥用权力,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是司法责任制改革中必须面对的重大课题,也是社会各界普通关注的一个问题。曹建明检察长在今年的大检察官研讨班讲话时强调:“要坚持放权与强化监督制约并重,加强对员额检察官办案活动的监督,确保放权不放任。”高检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中,就发挥案管职能作用、健全改革后检察管理和监督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案件管理部门对司法办案工作实行统一集中管理,全面记录办案流程信息,全程、同步、动态监督办案活动,对办结后的案件质量进行评查”。深化案件管理机制改革,形成适应司法权性质且强有力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实现“监督不代替”,保障检察权独立行使同时遏制权力滥用。(1)程序监控。形成“程序性监控为主、实体监督为辅”的监督机制,既强化监督又不干预独立办案。借助信息化加强案件流程、法律文书管理,实现将业务办理的每一个“动作”、步骤、每一次司法行为都置于监控之下。(2)权力监督。案件管理部门承担着对检察权行使自我约束、自我监督的职责,因此需针对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积极建立于事中、事后的侧重实体监督的案件质量督查机制。(3)司法公开。建立案件信息公开查询机制、生效法律文书定期公开制度,建设“阳光检务窗口”是深化案件管理职能的重要方向。通过最大限度的司法公开,接受诉讼参与人监督、社会监督,促进司法权的规范化行使。

2、强化管理职能。(1)加强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案件管理部门通过在办案件网上巡查、强化案件质量评查等加强案件质量及办案流程管理,确保检察权依法规范行使,为检察长有效监督管理案件质量、办案效率提供可靠的制度保证。(2)加强分析研判工作。案件管理部门通过定期组织业务部门开展科学的分析研判,针对某一时期特定案件、类案开展专项分析、总结经典案例等,全面反映案件发生的基本态势、发展趋势,总结经验、方法、机制等,为检察长提升领导水平提供思路、智囊的得力助手。

(3)建立科学的考评体系。推进检察官办案制度改革,迫切需要建立与司法工作性质相适应的考核体系,推动检察职业化进程。去除行政化的价值导向与评价标准,树立以检察业务为中心的考核评价体系,保障权责利的统一,推动检察官职业化、专业化与精英化,确立行政、管理等一切服务司法办案这一检察中心工作的价值理念与工作制度。案件管理部门承担着检察机关业务考评的职责,应围绕业务工作,制定职业化的考评体系,为检察官的任免、晋升等提供依据。一是建立完善的考评制度。案管部门在业务考评中,要牢固树立检察业务工作至上的价值导向,紧紧围绕司法办案这一检察工作中心制定考核标准与考核内容,鼓励优秀人才投入到办案一线。案管部门要通过不断完善考评制度,探索网上业务考评方法,通过系统的应用,实现从原始的业务数据到最终的评价结果的转化,使考评结论全面客观地反应业务实绩。二是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业务考评要发挥激励引导作用,必须建立科学的考评标准和合理的考评制度。通过设置科学、客观的考评指标体系,设置既具有可操作性又能反映司法工作情况的考核指标,引领检察业务发展和检察干警能力建设。三是完善激励机制。考评只有与激励机制相联系,才能发挥其引领工作发展与队伍建设的作用。案管部门依托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掌握着所有业务部门的全部工作情况,承担着检察业务考评的职责,必须将业务考核方式方法、考核结果与检察官的任职标准、任免、晋升等制度联系起来,将考核结果与检察官切身利益相结合,方能实现调动干警积极性之预期目标,发挥考评制度对检察职业化的促进作用。

3、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司法公信力。推进严格司法、规范司法行为,是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最基本的要求。近年来,我院在上级院的正确领导下,全面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司法规范化水平得到大幅度提升,司法办案不规范问题逐年减少,群众满意度持续上升。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规范司法行为永远在路上,一些不容忽视的司法不规范突出问题仍然存在,一些司法不规范“顽疾”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案件管理机制改革要紧紧围绕规范司法行为和提升司法公信力来谋划和推进案管工作,把统筹司法规范化建设作为首要任务来抓,充分发挥案件管理集约化和监督专业化优势,统筹运用流程监控、质量评查、数据抽查、业务考评等各项监督管理职能,推动形成全院、全员、全过程的规范司法体系,促进规范司法行为的制度化和常态化。作者: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检察院 黄莉 编辑:刘庆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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