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8-08-30 15:29:41 阅读量:
司法责任制改革以构建公正高效的检察权运行机制和公平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追究机制,实现“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为根本目标。在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推进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内部从办案组织、人员构成到管理架构、工作机制等各个方面都进行了重构。本文拟对基层检察院司法责任制改革以来检察官办案情况进行分析如下:
一、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推行以来取得的成效
依照高检院的统一部署和省市院的统一领导,我院严格按照司法责任制的要求,合理配备检察官办案组织,从当前的案件数据分析和流程监控情况看,案件效率大大提升了,办案程序也更加规范。检察官依职权可以自行决定案件的批捕起诉,在办案中逐步去行政化,加强检察官办案的主体意识,强化责任意识,确保每一起案件都能得到公平公开公正的审判。
1、强化了检察官办案的主体地位
建立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初衷就在于要从法律和实践两方面确立检察官在案件办理中的主体地位和独立审查权。从检察权运行的内部规律来说,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能否顺利推行是决定检察机关司法改革目标是否能够顺利实现的关键所在。目前在分案机制上我院已经建立了“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规则,并且非经规定程序不得更换承办检察官。在严格按照省院的要求和结合我院实际的情况下,科学设置检察官办案组织,并为保障检察权的行使,制定检察官职权清单,这些举措都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检察官的主体地位。
2、强化了检察官办案的责任意识
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中,对检察官在案件办理中所应承担的责任进行明确划分是为了使检察官深刻了解自己对办理的案件独立承担责任,从而一方面使检察官能够更加审慎地行使好自己手中的权力,另一方面使检察官明确自己在案件办理中所承担的责任。推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以来,通过办案建立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机制,尤其是责任追究中对责任划分的明确,都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检察官办案的责任意识,将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中的责任真正落实到了检察官个人,谁办理谁负责,检察官对自己办理的案件负有全部责任。
3、保障了检察权的规范行使
司法责任制改革以前,检察机关的行政化倾向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工作模式的行政化,二是检察官公务员化。首先,在工作模式上,检察机关内部是以各级行政审批为依托,实行的是“个人承办、集体讨论、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重大疑难案件报检委会决定”的办案模式。在这种工作模式下,便极易出现“审者不定,定者不审”的情形,客观上使得承办责任与决定权分离开来。这种体制下很难保证检察权的规范行使。新的办案模式和办案机制,将检察权和行政权分离开来,通过强化检察官的主体地位和责任意识,在办案中更加突出检察官办案的主体责任,使得检察权的行使更加的规范,在很大程度上,规范了法律的运行,保障了检察权的有效行使。
二、推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1、检察辅助人员的作用被扩充
按照之前的司法责任制的设计,司法辅助人员从事办案中的辅助工作,但在司法实践中,为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在检察官的许可授权下,检察官助理几乎承担了案件的全部工作,在目前的办案模式中凸显了检察官的主体地位的同时,检察辅助人员的作用被扩充,这与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初衷是相违背的。如果真到了具体追责时,究竟该由谁承担责任?检察官助理究竟处于什么地位,应承担什么职责尚需统筹考虑。
2、不规范问题依然存在
不规范的问题主要存在于系统操作上和文书的审批上。由于入额的大部分人员不熟悉系统操作,而让检察官助理代为操作,而检察官助理对刑事诉讼程序还未全面掌握,导致部分系统操作不符合程序。为了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系统设置了规范操作、全程留痕,即文书的拟制由检察官助理操作,审批由检察官审批,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文书的拟制和审批都由检察官助理代劳,体现不出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核心要义。
3、案多人少的矛盾依旧突出
由于各业务部门均需配备检察官,导致案件较多的业务部门检察官配备不够。检察机关经历了监察体制改革,人员变动较大,新的后备力量还没有形成,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的力量不够充足。在办案效率的要求下,“传帮带”的思想难以为继,检察辅助人员要承担大量的工作,需要制作相关文书、填录案卡、讯问犯罪嫌疑人等,以此来协助检察官完成办案任务。但是大量的卷宗以及文书制作、案卡填录工作,则可能让检察辅助人员成为流水线的搬运工,无法在办案中增强其业务能力。
三、对策分析
1、完善检察辅助人员工作机制
在基层检察院,以独任检察官为核心的办案单元较为普遍,每名检察官配备一名或多名检察辅助人员来辅助检察官承办具体的案件。检察辅助人员是不可或缺的力量,特别是检察官助理。应尽快完善检察辅助人员工作机制,检察官与检察辅助人员并非行政化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是一种专业指导或业务上“传帮带”的师徒关系。这就要求检察官必须尽可能亲自办案,而不是将案件大部分下放给辅助人员来完成。在办案过程中,重要的办案职责必须由检察官亲力亲为,这样既可以确保办案质量和法律效果,也能让检察辅助人员在办案中得到业务素能的提升,为其履职起到指导作用。
2、严格按照系统设置规范操作
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要求“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那就必须确保权力行使过程有迹可寻,对于检察权运转的重要环节通过系统进行,实现“权力留痕”。这就要求在具体实践中,严格按照系统设置规范操作,在明确各类检察人员工作流程和工作标准的基础上,要求检察官及检察辅助人员按照要求规范办案,做到程序上和实体上的规范,做到办案全程留痕,这样不仅可以规范权力行使程序,也可明确执法责任。
3、完善案件监督机制
检察权的规范行使离不开有效的案件监督机制。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深化案件监督机制:一是不断深化案件质量评查机制。通过重点评查、随机评查、专项评查相结合的方式来开展案件质量评查,督促检察官认真履职,审慎行使决定权,督促检察官以及检察辅助人员规范办案,确保办案质量,做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二是不断深化检察官绩效考核制度。要围绕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等核心业务指标构建科学合理的检察官考核机制,对检察官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检察官培训、奖励和晋升、进出的重要依据,激励检察官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职业素养。三是不断深化检务公开制度。要继续加大检务公开力度,主动接受监督,以公开促公正。目前检察机关主要通过文书公开、重要信息公开以及微信平台的建设来进行检务公开。但外界对于检察机关的关注度并不够,检察机关应当综合利用媒体平台来深化检务公开,依照“严格依法、真实充分、及时便民、开拓创新”的原则打造阳光检察。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