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8-08-25 09:18:39 阅读量:
2018年8月24日下午,平利县检察院举办“首批”不捕不诉案件公开审查,面对面听取公安办案民警、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辩护人的意见,市院侦监部副部长赵敬全程指导,会议由该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曹俊主持。
会上,首先由刑事检察部“捕诉合一”办案组检察官介绍了一起贩卖毒品审查逮捕案件及作出拟不批准逮捕的理由说明。承办检察官审阅了案卷、讯问了犯罪嫌疑人、核实了有关证据后认为,邓某涉嫌贩卖毒品事实的证据比较单一,且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故犯罪嫌疑人邓某涉嫌贩卖毒罪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依法对邓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我同意承办检察官的意见,邓某涉嫌贩卖毒品仅有颜某言词证据这一直接证据来证明,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故邓某涉嫌构成贩卖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检察官汇报完毕后,辩护人说到。与会人员围绕该案的犯罪构成、社会危险性纷纷发表意见,一致建议对犯罪嫌疑人邓某作出不批准逮捕。最终,办案检察官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综合与会人员的意见,对邓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随后,刑事检察部的检察官又分别对拟不捕的一起妨害公务案件、不起诉的2起案件逐案进行了公开宣告,充分听取了与会人员的意见,并对2名不起诉的涉案人予以训诫,现场以案释法,两名涉案人都纷纷表示以后一定遵纪守法。
最后,赵敬指出,这种“看的见”的公开审查过程有利于实现办案方式从“关门办案”到“阳光办案”转变,这是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使检察工作公开化、透明化的重要举措。
曹俊表示,这是平利县检察院实行不捕不诉公开审查的“第一批案件”,是平利县检察院实行“捕诉合一”先行先试后的又一新举措。积极推行不捕不诉案件公开审查制度,让不捕不诉案件公开审查成为常态化,让每一起不捕不诉案件都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捕或起诉的决定,让检察权切实在阳光下运行。(李涛、方亮)编辑:李思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