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8-08-16 17:57:41 阅读量:
基本案情
某日晚自习后,某职业学校学生宿舍内小刚与舍友聊天,小赵带人闯入该宿舍,将小刚一脚踹倒在床上,与紧随其后的小黄等六人一拥而上围殴小刚,小刚缩至床角,慌乱中摸到床铺下的菜刀乱抡,吓退众人,致小赵、小黄受伤。小赵划伤,小黄经鉴定构成轻伤。小黄放弃追究小刚刑事责任的权利,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小刚、被告职业学校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九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小刚遭围殴时抽出菜刀乱抡,致伤原告小黄的行为属于对不法行为人的不正当惩罚,不属于正当防卫,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小黄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减轻小刚的责任。被告职业学校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不应承担责任。判决由小刚的监护人赔偿小黄各项费用的百分之四十。
笔者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一:小刚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第一种意见认为,小刚在遭受不法侵害时对非法侵害人的制止,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属于正当防卫;第二种意见认为,小刚在遭受不法侵害时,持刀将侵害人砍至轻伤,明显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已对他人造成不法侵害,应承担赔偿责任。笔者支持第一种意见。
本案的发生系应小黄等人无事生非并先动手殴打小刚引起,后造成小刚持刀砍伤小黄的后果,笔者认为小刚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不应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小刚在其人身权利遭到不法侵害时,抽出菜刀乱抡,出发点是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符合立法本意。小刚为了避免被继续殴打,顺势拿刀乱砍,出于本能,其行为没有单独的个人针对性和目标性,只是为了自卫而制止不法侵害的继续发展;事实是本案中小刚在挥刀吓退众人后也未继续有伤害行为。在当时以一抵七的情势下,小黄等人的行为危害性很高,小刚挥刀乱砍时无法存在很理性的分析,小黄被砍至轻伤也并非小刚本人意愿。所以,笔者认为,本案中小刚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故小刚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争议焦点二:职业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
本案中职业学校在审判中提供安全责任书、规章制度、会议记录、法制宣传报告、整顿安排意见等证据,法院认为校方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不应承担责任,笔者认为该项判决有失偏颇。
本案中菜刀的出现,足以证明职业学校在学生教育和器械管理上存在很大漏洞。因小刚等学生属烹饪技术班,菜刀为练习工具,校方称对于刀具均平时课前发放课后收取,管理制度有章可循,本案中所用菜刀系已毕业学生所遗留。已离校学生的用品无人向校方报告也未被及时回收,笔者认为校方没有尽到妥善教育和管理职责。案发之日,各学生均十七岁,为我国民法意义上的限制行为能力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笔者认为职业学校提供的安全责任书等属日常管理制度,不足以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作者:宝鸡市岐山县人民检察院侯睿婷 编辑:李思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