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娜:从一起故意伤害案所引发的思考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8-08-15 11:33:36 阅读量:

2017年9月11日,石某和邻居樊某(女)因琐事发生争执,后石某和樊某夫妇发生厮打。经鉴定,樊某夫妇二人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2018年4月11日,延川县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并于同日对其刑事拘留。4月19日,延川县检察院决定对其逮捕,6月19日,延川县公安局向延川县检察院移送起诉,现案件正在办结中。

近两年,农村社会治安问题一直比较严峻,严重地影响着农村社会治安稳定。通过对审理过的农村故意伤害案件的分析,我从中发现了这些伤害案件的发生主要有以下原因:第一,农民的法律知识欠缺,文化素质低。发生了纠纷,不能通过交流、协商的方式解决,更不知道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往往头脑一热,便不计后果地采取暴力行为,结果导致伤害案件的发生。第二,部分农村当事人不能正确处理和对待邻里纠纷,出现矛盾不能通过协商和调解及时解决,往往随着时间的推移,误会和积冤越积越深,导致发生伤害案件。如石某案,就是邻里矛盾引发的犯罪。第三, 村干部对微小纠纷重视不够,处理不当。很多村干部对出现的各种小矛盾、小纠纷认识不足,不愿管、不敢管,致使矛盾越积越深,愈演愈烈,导致刑事案件发生。第四、调解组织不健全、调解力量薄弱,有限的执法调解人员还大多身兼多职,对基层矛盾纠纷调解无暇顾及。

我认为,可以通过以下几方面的努力予以一定程度的解决:第一、加强法律宣传,通过法律进社区等途径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遇事依法解决的观念。第二、对于故意伤害刑事案件,因案件双方当事人大多系邻里、亲戚等关系,在处理纠纷的过程中应该是情与法相结合,转变执法观念,尽量以调解方式解决,避免进一步激发矛盾。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认罪、不赔偿被害人的,就要及时保障被害人的民事权益。第三、加强村调解组织建设,注重对其成员的培训。通过对民事调解员、村两委成员的政治与法律知识培训,使他们能及时发现纠纷隐患,妥善、公正地调处纠纷,争取将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农村伤害案件也将不断出现许多新情况、新特点,只有整个社会都来重视农村伤害犯罪问题,齐抓共管,才能营造一个人人学法、懂法、守法的良好环境,也才能使该类犯罪得到有效预防和遏制。

延安市延川县检察院 吕娜 编辑:李思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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