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宜川县一男子一天内连发两次事故,原来是醉驾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8-08-15 09:38:47 阅读量:

 现如今,我们日常出行的道路旁“全民拒酒驾,平安你我他”、“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平安出行始于心,拒绝酒驾践于行”等等太多醒目的宣传警示语悬挂、张贴,但还是有人不顾自身安危、更不考虑他人安危,“敢冒天下之大不韪”,酒后接连壮胆逞“英雄”。近日,宜川县检察院依法对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

案情回顾:201795日中午,李某某与朋友张某在家中饮酒,酒后李某某不顾“酒精上头”,径自驾驶车辆离去,张某因为担心李某某的安全便坐车紧追其后,好不容易等李某某停车后张某便上前拉车门劝阻,谁知,早已意识不清的李某某突然驾驶车辆起步,将张某挂倒,导致张某受伤,之后李某某便又驾驶车辆将张某送往医院。经检查张某需要住院治疗,李某某便准备开车回家筹钱,在医院倒车时又与罗某停放于车位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部件受损的交通事故。此时的李某某依然处于意识不清的状态,与医院的保安又发生争执,直到被接警赶来的警察带至办案区谈话时,李某某才稍显清醒。经对李某某抽血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竟高达258.72mg/100ml201879日,宜川县人民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对李某某提起公诉,后经宜川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对李某某作出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的判决。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使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处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检察官提醒:

我国的 “酒文化”底蕴深厚,无酒不成席,无酒不欢,亲朋好友在一起推杯换盏,痛快畅饮不可避免,但是切莫过量饮酒,酒后开车。自酒驾入刑以来,公安机关加大了对酒驾的查处力度,倘若司机朋友们置若罔闻,心存侥幸,害人又害己。

作者:高青青      编辑:李思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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