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加害者以权威、暴力、金钱或甜言蜜语,引诱胁迫未成年人与其发生性关系,并在性方面造成对受害人的伤害的行为。此类性关系的活动包括:猥亵、乱伦、强暴、性交易、媒介卖淫等等。
在中国,对未成年人实施奸淫、猥亵,诱骗、组织、强迫未成年少女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虽然在整个刑事犯罪案件中所占比例不高,但是这些犯罪给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
某专业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经过对未成年人受性侵害问题的长期关注,发现未成年人受性侵害案的一系列共性问题和特点,已经成了一个沉重的社会话题。
(一)2016年—2018年神木市检察院审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基本情况
神木市检察院共审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4件4人,其中猥亵儿童3件,强奸幼女1件。也许数据看起来并没有触目惊心,但是这仅仅是儿童性侵害的冰山一角,据调查超过90%的儿童遭遇性侵后并没有告发施暴者,而是选择了沉默。
(二)神木市检察院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主要特点
通过调查分析,未成年人遭受的性侵害犯罪呈现如下特点:
1、犯罪主体以未婚青年居多,未成年人和老年人也占有一定的比例
此类犯罪主体涉及各个年龄段,2016年-2018年,神木市检察院审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犯罪主体中:未成年人犯罪1人占25%,18-25岁犯罪3人占75%。
2、犯罪主体文化程度低,农民占比例大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主体文化程度普遍较低, 4名被告人中,其中,初中文化3人,职高文化1人,可见,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人的文化程度普遍偏低。
3、具有受害人“熟人”身份的加害人居多,犯罪的手段隐蔽性强且重发多发
据调查数据,此四件案件中被害人与加害人属于“熟悉”关系3件3人,占75%;属于“陌生”关系的1件1人,占25%。受害人与加害人的关系包括邻里、朋友、网友、同事、亲属、老师等,网友成为了一种新的侵害人群。如正在读初中未满14周岁的被害人陈某某与黄某某在互联网上认识,后网恋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某晚20时许,黄某某通过QQ联系陈某某,约其到宾馆开房,陈某某也表示同意,后二人在宾馆住宿并发生了性关系。受害人不敢告诉父母,7个月后发现自己怀孕才不得已告诉了父母,父母选择立刻报警。
加害人大多系受害女童的“熟人”,善于利用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缺乏分辨力、防范意识差的弱点,使用小恩小惠诱骗、施以轻微胁迫即可成功作案。
4、被害人到庭率低,部分法院为零
性侵害案件的被害人为避免二次伤害,不愿再次面对,案件在开庭时,被害人的到庭率几乎为零,《意见》出台后,都通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出庭,但一般只有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未成年期遭受过性侵害,会使他们存在不同程度的心理阴影,会缺乏自信,发生心理问题和精神障碍的风险明显增高。
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从被性侵的未成年受害者来看,因生理心理发育不成熟和一些生活的不良习气,容易成为性犯罪的侵害对象
由于生理心理发育不成熟,大多数被害人思想单纯幼稚,难以辨别他人的行为的真实意图,性知识缺乏,自我保护意识较差,未能意识到跟随非亲密关系的异性进入到单独空间系步入险境,没有掌握必要的防身方法。部分未成年人则因自身某些生活不良习气,如贪玩、虚荣、随意交友、贪小便宜、贪吃等,被人利用而成为性侵害的对象。
(二)从家庭方面来看,家长无力监护或长期不尽监护职责,未成年人因没有得到家庭的庇护和教育而易遭侵害
从审理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来看,绝大多数的受害者家庭监护都存在问题,由于家长无力监护或长期不尽监护职责,易导致未成年人因缺失家庭的教育庇护而受害,家庭对未成年人性保护教育缺失,绝大多数家庭中,由于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父母多关注孩子的学习成绩,疏于对性知识、性安全和自我保护的教育,大部分受害人缺乏对性侵害的最基本分辩能力和防范意识,有部分女童在遭到侵害后仍不能辨识事情性质和后果,甚至不懂如何向家长表达。
(三)从学校因素看,被害人所在的学校没有开展防范性侵害的专门教育,相关安保措施缺失
在对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开展性知识和性安全专门教育情况的调研统计中发现,80%的学校都缺乏对学生的性知识和性安全专门教育,有相当部分受害者是在小学乃至幼儿园阶段遭到性侵害。法制教育中没有防范性侵犯、性安全警示等加强学生自我保护的相关内容,神木市中小学校并没有开设专门的性知识教育课程,教育与引导通常采取回避或者隐晦的态度,导致许多未成年人性知识的极度缺失。即使自身已经遭受性侵犯但却意识不到,更不懂得在受到侵犯时如何保护自己。
(四)从法制观念方面来看,犯罪分子法制观念淡薄、道德意识败坏。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分子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大多为初中以下,法制观念极其淡薄。加之受不良影视作品及刊物腐蚀的影响,导致部分犯罪分子道德意识败坏,心理严重不健康。有些犯罪人明知道这是犯罪行为,却存在被害人也许会因为害怕或羞耻或者无知而不会报案等侥幸心理。有些犯罪人因为受害人是自愿的,明知受害人未满十四周岁仍与其发生性关系,根本不知道这是犯罪行为。
四、预防未成年人受侵害的对策、建议
结合当前的实际情况,只有从家庭、学校、社会、国家等多个角度、多个侧面共同努力,形成预防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合力,建立预防未成年人受性侵害的预防体系,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一、加强家庭教育。作为父母首先要站出来,面对面的告诉孩子如何保护自己,不要再愚昧的谈性色变。找一个安静且私密的地方,让你与孩子坦诚交谈。让孩子确信你无条件相信他/她说的任何事。首先告诉孩子身体各部位的正式名称是什么。使用模糊或不规范的语言称呼性 器官,会让人觉得这些部位是"不对"的。在解释性侵犯时,告诉孩子这包括被强迫或诱骗去触摸别人的或自己的生殖器官,同时包括看图片、拍照或是脱衣服,也可能是用孩子的性器官触碰侵犯者的性器官。解释清楚性侵犯在穿衣服情况下或不穿衣服的情况下都可能会发生。告诉孩子什么是秘密触摸。秘密触摸就是年长的孩子或是成年人想要碰触孩子,或让孩子碰触他/她,并让孩子保守秘密。告诉孩子,每个人的身体是属于自己的,面对不想要的身体碰触,有权利说"不"来拒绝。教导孩子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接受别人的拥抱、赞赏或是糖果。告诉他/她要拒绝任何要"保密"的身体接触或礼物。反复肯定孩子,把事情说出来是正确的。再三向孩子强调这不是他/她的错,他/她不是坏孩子。即使孩子的确有做错事,例如尽管你事先曾多次告诫,他/她却忘记禁令,自己一个人进了别人的家门。尽管这样,还是要让孩子明白,受到性侵犯不是他/她的错,也不是因为他/她进了别人家,而完全是侵犯者的错。我们必须认识和赞赏孩子开口说出来所需要的勇气,因为混乱、内疚、羞愧和屈辱会让他们很难启齿。
二、加强学校教育。要从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转变,坚持把德育工作放在教育工作首位。要把预防性侵害纳入教学内容,保障每学期不少于一课时。一方面要建立教师法制教育培训制度,以增强师德教育。另一方面要加强学生的法制教育,将该科目纳入学生考核范畴。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和自我保护教育要从小学生抓起,增强其防范意识,鼓励其在日常生活中实践性地运用法律。
三、加强法制教育。政法部门要加大与教育部门的合作,大力开展校园法制教育活动,增强青少年自觉守法、用法意识。司法机关进入学校开展预防宣传工作时,应对家长开设“家长课堂”,加强家长监护责任法制教育,强化家长监护意识。教授家长预防、判断子女受到性侵害的知识,以及保留证据的知识。通过家长教育未成年人预防性侵害。建立、落实学校和家长的联系制度,密切关注未成年人学习生活情况,及时掌握动态,提供必要帮助,不断提高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和辨别是非、抑制诱惑的能力。留心孩子的变化,发现子女可能受到性侵害的及时报案。
四、加强社会宣传。面向社会通过文艺表演、举办讲座、张贴宣传挂图等形式大力宣传保护女童的法律规定以及女童预防性侵害的注意事项、技巧,提升群众保护女童责任意识,增强女童自我保护能力。扩大和更新宣传渠道,运用漫画宣传册、微电影等未成年人易于接受的形式,充分利用媒体、新的网络平台、移动手机平台等发挥典型个案的示范教育作用,以案说法,增强宣传实效,对性侵预防和保护进行广泛宣传,注意营造有利于保护女童的舆论氛围。
五、结语
要从根本上遏制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必须彰显法律权威。举起法律这柄利剑,密织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网,充分发挥法律应有的震慑作用,最大限度地抑制不法者的恶念。与此同时,要德法兼施、惩防并举,调动家庭、学校、教育、治安、纪监等各职能部门参与积极性,形成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模式,在未成年人成长道路上架起一条隔离犯罪的高压线,还孩子们天真快乐的童年,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撑起一片蓝天。
作者:神木市人民检察院 赵培 编辑:李春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