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8-08-02 18:48:17 阅读量:
导语:新的《刑事诉讼法》适用以来,检察机关不断转变办案观念,认真落实新刑事诉讼法细化后的逮捕条件,在严宽相济的刑事政策下,缓刑的适用也进一步加强。从检察机关的角度来看,捕后缓刑的比率呈逐年下降态势,这反映着检察机关批捕质量的上升。本文从笔者所在的基层检察院办理的捕后轻缓刑案件特点入手分析,浅要总结本地区近年来捕后轻缓刑适用的特点和原因。
一、本地区捕后判处缓刑案件特点:
(一)逮捕后判处缓刑案件比率呈稳中上升态势
逮捕后判处缓刑的数据一直是评价检察机关批捕质量的一个重要数据,以笔者所在的临潼区检察院为例,纵观近三年的捕后缓刑数据,2015年全年共批准逮捕案件374件464人,其中捕后判决缓刑的8件8人,2016年全年办理案件52件470人,其中捕后判决缓刑14件16人,2017共办理案件98件443人,其中捕后缓刑36件51人,我们可以看出,三年来,捕后判决缓刑的比率分别是2.13% 、3.9%、11.3%,总体呈上升态势,由此可见,自刑诉法修订以来,本地捕后缓刑适用率进一步提高。
(二)逮捕后适用轻缓刑案件罪名集中
逮捕后适用轻缓刑的案件在罪名上具有显著的特征,以2017年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为例,其中捕后判决缓刑的案件主要集中在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占到捕后判决缓刑的77%以上,另外其他判决缓刑的案件罪名还有开设赌场罪、挪用资金罪、强迫交易罪、强迫卖淫罪、诈骗罪等罪名,这些罪名相对分散于刑法的各个章节之中,占到捕后判决缓刑的23%左右。
(三)捕后判处缓刑刑罚种类单一
2015年到2017年间,笔者所在的临潼区检察院逮捕后判处缓刑的刑罚种类基本上全部集中于有期徒刑缓刑,占到了捕后缓刑的92%以上。仅2017年一年,捕后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案件更是在缓刑案件中占到了95%的超大比例,其次为拘役。判处缓刑同时判处经济处罚较多,其中以判处罚金和没收违法所得占据较大比重。
二、本地区捕后判处轻缓刑案件原因分析
(一)捕后出现刑事和解、退赃、退赔现象增多导致判处轻缓刑
以2017年为例,判处轻缓刑的故意伤害和交通肇事案件中,达成和解赔偿协议的案件为100%,其他8件案件中达成和解赔偿协议、退赃、退赔、受害人出具谅解书的达到6件,同样也占到了相当高的比例。这些案件因为出现了刑事和解、退赃、退赔等情况,具备了从宽量刑的条件,量刑时被判处轻缓刑也就在法理、情理之中。
(二)法院在判决上对缓刑适用上的改变
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下,随着社区矫正制度的进一步完善,适用缓刑的风险减低,法院在判决时对于缓刑的考量发生改变,表现在符合缓刑的适用情形下,对一些轻微伤害等可判徒刑可判缓刑的案件中,法官对于判决缓刑的青睐度更高,尤其是对社会风险性小、认罪态度好、犯罪嫌疑人所在社区矫正条件完备的案件中,往往适用缓刑的比例更高。
(三)出于政策性的原因、或具有较大社会影响性案件的个案适用缓刑
实践中对于一些有受害人的案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缠访上访的,检察官出于降低信访风险、化解社会矛盾、或者特殊敏感时期维稳等原因在一些案件中会适用逮捕措施。类似的原因还有例如外地户籍的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团伙的从犯,因为具有更大的逃跑和串供可能,检察官往往适用逮捕措施。
三、降低本地区捕后判决缓刑的对策
(一)加强业务能力,提高对逮捕条件的准确把握
检察机关要强化自身业务能力,定期举行相关理论知识培训,对于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要在司法实践中及时准确运用,特别是办案检察官要进一步加强对于刑事诉讼法逮捕条件的把握,特别是对于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评估,要审慎、全方位的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生活经历、学历背景,在认真审阅证据材料的同时,结合具体案情,严格强制措施的适用;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确有悔罪情节,符合刑诉法规定的不予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作出不批捕决定。
(二)积极主动推动刑事和解,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对于轻微的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侵犯公民人身安全的案件,在提审犯罪嫌疑人时,要认真审查案件,衡量其社会危害程度。对于有律师介入的案件,要主动促进刑事和解,促成嫌疑人和受害人化解矛盾。对于达成和解、受害人主动谅解的案件,可以综合考虑案情,作出不逮捕决定,进一步降低逮捕率。
(三)通过捕后跟踪和羁押必要性审查等事后措施,实现案件动态化全程监督
对于已审查逮捕的案件,建立事后跟踪监督制度,实行专人专门负责,特别是在一些适用逮捕措施上有争议的案件,要提前做好风险预估,密切关注案件进展,同时加强与刑事执行部门的紧密合作,及时做好捕后案件的跟踪和羁押必要性审查,通过事后措施对批捕部门进行监督,实现对捕后案件的全程动态化监督。
(四)加强侦、捕、诉三环节的部门衔接,合力提高司法效率和司法质量
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应自觉把自身的工作置于侦、捕、诉的整体工作链条之中,自觉加强和公安侦查机关、本院公诉部门、法院之间的常态化沟通机制,通过建立大要案联席协商机制、提前介入机制、引导侦查取证机制等相关制度,在证据收集、证据标准方面统一认识,达到减少争议、提高案件办理速度和质量的目的,同时,在通力合作的基础上积极履行监督职能,对应当监督的事项在职权范围也必须坚决履职,切实维护检察机关的司法权威。
临潼区检察院侦查监督部 王凡 编辑:郑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