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8-07-31 11:35:59 阅读量:
闲来无事心生歪念,伙同他人驱车入户实施盗窃,不料“偷鸡不成反蚀把米”,方未得手却被抓获。近日,洛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洛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检察官提示,《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即在刑法修改之前,“入户盗窃”案件作为盗窃案件中的一种情形,有数额要求,“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修改后的刑法未对入户盗窃规定数额标准,只要实施了入户盗窃行为,无论是否窃得财物,均构成盗窃罪。(洛川县检察院 郑园)编辑:李思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