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洛川检察:入户盗窃未果反被抓 虽未得逞仍获刑受罚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8-07-31 11:35:59 阅读量:

  闲来无事心生歪念,伙同他人驱车入户实施盗窃,不料“偷鸡不成反蚀把米”,方未得手却被抓获。近日,洛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洛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71211,白水籍男子任某某(另案处理)和被告人高某某在一块闲聊,任某某提议出去弄点零花钱,高某某亦不谋而合,遂驾驶着租来的面包车拉着任某某一路向北,行至洛川县土基镇安草行政村一家户门口时,由高某某在大门外望风,任某某入户实施盗窃,未盗取任何财物后,二人又开车前行十余米至另一户人家,由高某某在院内望风,任某某进入室内盗窃,几分钟后,高某某看见大门口停了一辆轿车,遂入室通知正在盗窃的任某某,二人在逃离现场过程中,高某某被户主当场抓获。

检察官提示,《刑法修正案()》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即在刑法修改之前,“入户盗窃”案件作为盗窃案件中的一种情形,有数额要求,“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修改后的刑法未对入户盗窃规定数额标准,只要实施了入户盗窃行为,无论是否窃得财物,均构成盗窃罪。(洛川县检察院 郑园)编辑:李思科

      

操作选项

字体放大 字体缩小

宽屏阅读

打印文本

分享
分享微博 分享qq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