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8-07-17 19:04:30 阅读量:
(通讯员 刘世文 鲁丕玲)旬阳县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中,对没有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的时间、地点不符合要求或者在没有告知其法定诉讼权利的情况下获取的证据,要求侦查人员依法重新收集、调取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否则不能做为指控犯罪的依据。
该院要求,对侦查人员违法取证行为情节较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向侦查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并跟踪监督纠正情况。对违法取证行为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报告检察长,移交侦查部门立案侦查。而检察院侦查监督、公诉部门的办案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不予排除或者没有发现,造成错案的,也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编辑:李思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