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8-06-08 16:44:29 阅读量:
从我国的刑法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并未将犯罪人的亲属排除在窝藏、包庇犯罪之外,也没有对亲属作出法定的减免刑罚的规定,若该亲属的行为符合刑法第310 条的规定,那么其行为将被认定为窝藏、包庇的犯罪行为,并有可能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关于亲属应否成为该罪的主体问题,其实质是“亲亲相隐”原则能否适用于刑法的问题。
在我国,“亲亲相隐”是封建社会刑事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不仅贯穿了几乎整个封建社会,其影响更一直持续至民国时期。该原则强调亲属之间可以相互藏匿、包庇犯罪行为,刑法对于这种行为规定不为罪或者减免刑罚。笔者认为刑法应当将亲属藏匿、包庇犯罪人的行为作为窝藏、包庇犯罪的例外。
首先,从人伦道德的角度来讲,亲属特别是近亲属之间具有天生的保护、依赖的心理。这是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的天然的心理状态,是人性的表现之一。所谓人性,就是“人对客观事物的需要在头脑中的反应”。因此当自己的亲属犯了罪,人的第一反应不是争先恐后的去告发,而是想办法隐瞒和保护自己的亲属。
其次,从刑法的谦抑性来说,其要求刑法作为法律的最后一道防线,不能过于广泛的介入社会生活,要本能的保持“谦虚”,不能一有违法行为就马上动用刑罚对其进行处罚,必须有所抑制。
再者,用刑法来规范亲属间藏匿、包庇的成本远高于其他的手段,因为刑法如此规范不仅伤害了天然的亲情,并且不会对减少亲属间相互包庇的现象有太大的改善。
最后,从刑法的期待可能性来说,要求亲属间相互揭发犯罪行为是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的。“期待可能性理论设立的宗旨在于对行为人在特定情况下实施无可避免的犯罪行为时寻找合理的阻却事由。”从人性角度出发,亲属之间相互藏匿、包庇犯罪正是无可避免的,应当赋予其阻却事由的地位。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房磊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