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岐山检察院:如何认定贩卖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8-04-27 16:15:46 阅读量:

 基本案情

现年46岁的赵某是陕西宝鸡市岐山县人,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出狱后的他没有正当职业,想来想去还是贩毒来钱最快,于是萌生念头重操旧业。201712月的一天,他想起以前同做过监狱的狱友“白某”希望通过他买到毒品。几日后白某联系好上线“杨某”让其准备120克毒品,并通知赵某前往汉中市城固县购买毒品。赵某与杨某通过微信联系,赵某在开车前往城固的路上通过微信转账给杨某1万元。两人约好在城固高速路口旁的加油站见面,两人在车内进行交易,赵某使用杨某提供的冰壶抽取少许样品进行吸食,在检验完毕后赵某将剩下的1万元毒资交给杨某,并将购买的毒品放入扶手箱内开车离去。赵某开车到家之前被提前埋伏的民警抓获,从赵某驾驶的车内查获毒品疑似物120克,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毒品疑似物确认为化学材料环已胺。

 

分歧焦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赵某构成贩卖毒品罪。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赵某构成运输毒品罪。

所谓贩卖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行为。其犯罪构成要件如下:

1、主体要件。贩卖毒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主观要件。贩卖毒品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过失不构成本罪。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能排除其他目的,法律没有要求构成贩卖毒品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3、客观要件。贩卖毒品是指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

4、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

所谓运输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运输的行为。所谓运输,是指邮寄、携带,通过他人或者交通工具将某物从此处移动到别处的行为。运输毒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行为人进行运输毒品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运输,过失不构成本罪。

 

分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赵某构成运输毒品罪,应以运输毒品罪未遂对其定罪处罚。

本案中最重要的一点在于,赵某虽然主观上有贩卖的故意,但是客观证据不足,不能够满足证明贩卖毒品罪的客观要件,同时,2008年12月1日《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一部分毒品案件的罪名确定和数量认定为题中提到涉嫌为贩卖而运输毒品,认定贩卖的证据不能够确实充分的,则只认定运输毒品罪。2015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部分中提到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毒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本案中经过鉴定赵某购买的毒品疑似物为化学材料环已胺,故笔者认为应以运输毒品罪未遂定罪量刑。

 

 

撰稿人:汤树芳    编辑:张阿妮

 

操作选项

字体放大 字体缩小

宽屏阅读

打印文本

分享
分享微博 分享qq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