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阳检察:民间借贷引荐人能否作为案件第三人参与诉讼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8-02-27 11:03:14 阅读量:

 (通讯员:胡莉莉)冯某、胡某、周某、高某四人均系同学关系。2015年9月周某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经高某引荐,向冯某借款10万元,由胡某作为借款担保人。后因还款事宜产生纠纷,冯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此案高某能否作为案件第三人参与诉讼?

一种观点认为,高某作为借款引荐人,为了便于查明案件事实,可以将其作为案件第三人参与诉讼。另一种观点认为,高某只是借款引荐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能作为案件第三人参与诉讼。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诉讼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是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此案中高某在借款中仅仅起到了引荐作用,既不是当事人,也不是担保人,无论案件结果如何处理,都与其无任何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如果查明案件事实需要,其可以作为案件证人出席法庭,而不能作为案件第三人参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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