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12-26 09:07:17 阅读量: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 杨丽
防止冤假错案,维护程序公正,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可谓任重道远。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从最初确立到不断完善,虽然只历经短短数年,只是司法改革历程中的一小步,但却像一根撬动地球的杠杆,极大地推动了中国法治进程的跨越式发展,极大地彰显了中国现代司法的文明理性。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核心价值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能够在全世界范围内普遍确立,这是因为它具有很多方面的功能和价值。总的来说,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保障人权。在人权保障的各个领域,诉讼人权的保障主要是个人人权,即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障,首要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
第二,维护法治。维护法治,要制定完整的立法,又要强调遵守和执行法律。非法证据的适用并没有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这给社会主义的法治建设带来了危害,因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危害。另一方面,非法证据来自于非法取证,非法取证是对宪法公开的侵犯和漠视,依据非法证据来定罪量刑,宪法的尊严将荡然无存。反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否定了非法的取证行为,在某种程度上保护和捍卫了宪法的尊严,促进了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
第三,促进案件实情的浮现,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有些理论认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利于查清案件事实真相,实际上有罪的犯罪嫌疑人可能因为非法证据的排除被宣告无罪,但是,从另一角度说,实际上无罪的犯罪嫌疑人可能因为非法证据的排除被宣告有罪,无数的历史和经验告诉我们,依靠刑讯逼供等手段折磨被告人的肉体和精神获取口供,并且以此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很容易造成冤假错案。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1、公检法机关运用时出现的问题
排除非法证据,必须依靠法庭审理时予以排除,因而,审判庭尤其是负责审理案件的法官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方面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合法与非法之间的界限、合理与不合理之间的界限问题直接影响到排除证据的范围,检察官在决定是否起诉、法官在裁定是否排除某一证据时,必须有一个明确、肯定、全国统一的标准,否则,很容易引起参与案件、负责不同阶段的司法人员各行其是,引起争议。
2、引发的社会问题
我国最近几年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方面有所侧重,体现了程序公正。但是对于社会上普通大众来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常是犯了“滔天大罪”、罪不可赦的人,对于这些人就一定要找出证据、为民除害。但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现在却要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法犯罪行为的证据排除掉,普通民众可能就难以理解,以至于无法接受,就会引发舆论的热潮。其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为了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一规则被合理运用自然能够促进人权保护,但是不能排除这样一种可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滥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来企图保护自己,或者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明明是罪犯却拒不认罪,顽固抵抗。因此,如何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把双刃剑,也是我们现阶段需要考虑的问题。
三、完善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完善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机制。
要通过严格排除非法证据,促使办案机关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规范的讯问场所讯问犯罪嫌疑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讯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严格规范看守所提讯登记、收押体检等机制。同时要探索建立更加行之有效的程序隔离和权利保障机制,最大限度地压缩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制度空间,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关键证据没有依法收集的情形,从源头上确保案件质量和司法公正。
(二)完善审前程序的审查监督机制。
要充分发挥侦查机关统一审核、统一出口机制的内部审查把关功能,在侦查终结前及时发现、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在排除非法证据后要及时更换侦查人员依法规范取证。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对侦查取证的法律监督职能,积极推动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督促侦查机关及时排除非法证据;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环节重视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依法处理犯罪嫌疑人提出的证据合法性异议,防止非法证据进入法庭审判程序。
(三)完善辩护职能的法律保障机制。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涉及复杂的法律适用问题,没有辩护律师的有效参与,实施效果将会大打折扣。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但没有律师帮助的案件,原则上要提供法律援助,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职能作用,依法保障辩护律师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权利,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落地生根创造必要条件。
(四)完善人民法院的程序制约机制。
对于被告方在开庭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后,发现主要指控证据是非法证据,排除非法证据后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明确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各自诉讼阶段对非法证据的审查方式和排除职责,从侦查、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辩护、审判等各个环节明确排除非法证据的标准和程序,有助于调动各方积极性,避免执法司法的随意性,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抓源头、重制约、守底线,从根本上解决司法实践中起点错、跟着错、错到底的问题,有效防范冤假错案发生,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编辑:王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