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12-07 22:35:37 阅读量:
镇安县人民检察院 江旭
公诉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刑事案件提起并实施刑事控诉,要求受诉法院追究被控诉人刑事责任的法律活动。公诉制度是关于国家追诉犯罪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作为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现代公诉制度伴随着控告权与审判权分离而产生,是人类诉讼走向文明的标志。出庭工作是公诉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的业务工作,是检察机关对外形象的重要展示窗口。重视和抓好出庭公诉工作,不仅是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且也是惩治犯罪、保障人权,化解矛盾的一个重要手段和平台。 近几年来出庭公诉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出庭公诉工作依然存在着一些不足和薄弱环节。
一、我国公诉制度的意义
1、启动审判程序,使受诉法院获得具体的案件管辖权并发动审判程序,使法官能够在公诉的支持和程序的推进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确立心证,并确定如何适用法律。现代诉讼制度,实行有控诉才有审判的诉讼主义,遵循法院必须听取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意见的辩论原则,因此,法院不得不诉而审。公诉通过程序推进实现实体效果的功能,即通过支持公诉的法庭活动和移送的证据材料说服法官接受公诉意见。
2、约束审判范围,使审判受制于公诉,法院不得审判未经起诉的被告人和未经起诉的犯罪。这是公诉的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保证了起诉和审判的同一性。未作为犯罪进行指控的事实,属于未经起诉的犯罪。目前,在一审程序中,未经起诉的被告人,法院不会自行审判,但是未经起诉的犯罪事实,以及未经起诉的罪名,有的法院还可能作出认定。
3、体现刑事政策、实现国家刑罚权,有效惩治犯罪,维护法律秩序。通过案件审查,确定是否起诉以及如何起诉,检察机关的起诉和不起诉决定,体现国家刑事政策。法定主义强调违法必究,依法起诉,体现公诉权的严格性;便宜主义注重起诉的社会效果,尊重检察机关的起诉酌定权,允许以罪行较轻、刑事和解、辩诉协商等缘由放弃公诉,体现了公诉权的灵活性。公诉决定应当体现检察机关确定的起诉政策,以获得最佳的执法效果。国家刑罚权是指国家对于违法犯罪者实施刑事惩罚,以维护法律秩序的权力。公诉或称刑事追诉是实现国家刑罚权最重要的条件和手段。
二、出庭公诉工作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庭前准备要充分,有效把握庭审主动权。充分做好庭前准备,准确预测庭审各个环节可能出现的问题,才能把握庭审主动权,实现良好出庭效果。在庭前审查案件时,应对整个案件事实、证据进行详细审查,尤其是据以定罪的主要事实和证据更要反复审核。对于没有直接证据证实犯罪的,要注意收集充分的间接证据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对案件个别情节事实不清的要通过庭审进一步解决。庭前收集、复核证据时,要注意证据内容的全面性和证据形式的多样性。既要收集对定罪量刑有利的证据,也要收集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对于可能发生变化的证据,要运用各种手段加以固定,防止出庭时辩护人提出新的证据或证人翻证,致使公诉处于被动。
2、出庭公诉举证质证的在证据必须客观、真实、完整,形成无懈可击、反映案件全貌的证据锁链。出庭公诉是对犯罪过程的场景再现,因此,必须客观、真实、完整。在具体案件中,要注意做到:立论客观,立论的根据要有确实充分的事实证据基础,不能随意拔高、夸大;证据材料必须客观,凡是使用的证据,必须是经过审查并已确认其客观性的证据,并且要有同向的证明力,相互矛盾的材料不能在同一证明中使用;论证过程必须客观、符合逻辑规则,不能为争输赢搞诡辩,更不能主观想象、随意推测。事实论据真实,法理论据真实,逻辑推理严谨科学。运用的证据必须全面完整,证据排列组合必须紧密衔接、环环相扣,形成无懈可击、反映案件全貌的证据锁链;证据运用必须全方位、多角度,全面证实定罪量刑各情节要素;证据出示必须完整,无论是有罪、罪重证据还是从轻、减轻证据,都应完整出示,确保罪罚相当、不枉不纵。
3、出庭公诉的答辩重点要突出,抓住双方观点的主要分歧,予以有力反击。一般情况下,公诉人当庭发表公诉意见,主要是阐明自己对于案件的基本观点,从而确立指控立场。公诉人对辩方提出的辩护观点,要抓住重点,予以有力反击,做到原则不让,枝节不辩。对于起诉书、出庭意见书中已详细阐明过的观点,与案件无关的细枝末节,控辩双方没有原则分歧的一般问题,以及纯属理论与学术讨论的问题,公诉人无需与辩方正面答辩,以免冲淡答辩主题。公诉意见和辩护观点全面交锋时,就要求公诉人善于抓住双方观点的主要分歧,灵活掌握答辩方法,有针对性地交锋、答辩和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