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推进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微信公众平台的有效使用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12-05 16:15:38 阅读量:

   继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上线运行两年后,高检院于2017年年初又推出了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平台,该平台在原有信息公开网功能的基础上,增加了案件程序重大节点变动信息及时主动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等推送,律师通过微信注册申请查询案件、办理相关辩护代理事项预约等功能。据统计,截止2016年12月微信的月活跃用户数已达8.89亿。因此,该平台进一步增加了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的可受众面,拓宽了人民群众行使司法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渠道。该平台的各项动能的良好发挥对推进检务公开,构建阳光司法体制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但经过笔者实际工作发现,目前对该平台的运用尤其是基层检察院对该平台的使用还存在以下几方面不足之处:

一、使用人数少,受众面窄,普通群众对该平台知之甚少

以笔者所在县院相关数据分析来看,今年以来,该平台共关注人数15人次,其中律师绑定案件7件次,当事人及其及亲属绑定案件8人次,通过平台向绑定律师及当事人等推送案件节点信息31条,其中当事人(含近亲属)及律师绑定案件总和数占全院所办案件仅6.7%,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绑定案件数仅占所办案件涉案人数(含受害人数)的2.36%。全年来访的辩护律师中虽有75%以上律师表示知道此平台,但明确表示能熟练应用该平台各项功能的律师不及该人数的23%。当然来访律师一部分为当地或者年长律师。前来申请查询案件信息的群众中仅有少数知道此平台,但主动关注人数和绑定案件件数均为0,在前段时间平安创建走访中笔者通过询问得知,普通基层群众对此平台的存在还是知之甚少。

二、管理人员对此平台使用主动性、积极性不足

平台后台管理人员由于对该平台重要性认识不足,加之案件管理部门面临事杂人少等突出矛盾,对该平台使用和推介工作时紧时松,如在接待律师和前来办理相关手续的当事人时追求其他各项工作效率而忽略了对此平台的主动推介和介绍,部分案件管理人员认为该地地处落后,群众对此平台操作使用方法较难掌握而对此项工作心存懈怠,重视不够,对后台预约信息的查询也不够及时,制约了平台应有效果的发挥。

三、工作机制跟不上形势需要,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滞后

该平台上线运行后,信息公开工作仍依据上级院指定的《信息公开工作规定》及自己制定的《实施细则》的原有要求和工作标准开展和实施,制度对信息公开整体联动性规定不足,如部分科室内勤流程监控意识不强,使得部分案件由于案卡填录错误导致案件程序性信息不能正常导出,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程序性信息导出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如未对案件程序性信息导出时间做硬性规定,导致导出时间随意性大,缺乏规律性;还有对此平台使用情况暂未纳入对案件管理部门及相关人员考核,导致工作随意性大,积极性不足等。

四、公众进入该平台通道较少,公开平台互联互通不畅

虽然通过近几年司法公开各项举措不断出台实施,各级院也相继注册了官方网站、微博公众号、微信公众号等,但部分基层院的这几大平台与人民检察院信息公开网并未实现互联互通,另外公、检、法三家虽然各自已建设了相对成熟的公开工作体系和互联网网站平台,但各垦各田,平台之间未实现互相衔接,一定程度上造成人力资源和技术资源浪费,同时该平台承载功能仍相对单一,对普通社会大众吸引力不强。

五、宣传工作不全面、与相关组织协作配合不够

该平台上线运行后,近通过网络媒体途径向社会通报该项工作, 宣传的的广度、深度及持续力仍然不够,宣传工作形式和渠道都过于单一;与当地司法局及律协等组织沟通联系不够紧密,也是导致该项工作开展滞后的一个重要原因。

对下阶段案件信息微信公共平台使用几点思考和建议:

一、应提高重视程度,加强工作主动性

作为案件管理人员,应充分认识到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要将构建阳光检务体系作为己任,切实融入到、参与到司法体制改革大背景下的各项检察改革最前沿之中,将司法公开作为便民利民重要举措,不断增强职责意识和使命意识,本次案件信息公开微信平台的上线运行为检验检务公开水平和自身工作能力的重要平台,不断增强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如将平台二维码制作桌牌摆放在案管大厅、控申接待窗口等场所醒目位置供来访律师、群众扫描;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应主动热情帮助来访人员绑定、操作使用该平台,消除来访人员不会操作的顾虑,拉近平台与普通群众距离,同时应主动探索工作方法、总结工作经验、创新工作机制,推进平台各项功能得到良好发挥。

二、应依托总结调研,完善和创新工作机制

应结合案件信息公开网微信平台各项功能及设计初衷,对照《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等相关规定,出台与案件信息公开网微信平台相适应的工作标准和管理制度,如应明确案件程序性信息的导出时间,个人认为在人口少、案件少的区域应至少3天导出一次,在人口密集、案件量大的区域应每天导出至少1次或者使2次;平台数据来源于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这就对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数据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应明确科室内勤、承办人、案管流程监控人员、统计人员职责,及时消除案卡数据错误问题,提升导出案件程序性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保证推送数据的质量,应加强对平台使用情况的督促管理,如建立平台影响力测评机制,上级院根据下级院信息导出数量、频率、阅读量、关注量等指标,测算出平台影响力及规范化,定期通报排名情况,同时应将该平台工作情况纳入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体系之中,建立奖惩机制,增强案件信息公开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切实加强宣传,不断增加该平台受众面

除通过报纸、网络等新兴媒体来宣传案件信息公开微信平台外,还应结合检察工作特点拓宽案件信息网及其微信平台的推广。如可充分利用平安创建宣传、送法下乡、检察开放日、向人大做报告等活动或场所,将平台二维码印制在相关宣传资料或人大报告上。在法制宣传中,应主动向群众介绍此平台工作,增加平台群众关注数。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对相应文书(如告知文书)应进行升级,应插入案件信息公开网微信平台二维码,方便律师、当事人及其近亲属使用。

四、应加强资源整合,形成司法公开合力

基层院应探索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公众号等检务公开平台与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网及其微信平台的互联互通互相融,打通相互连接通道,另外可继续在该微信公众平台上增加法制宣传、释法说理等模块功能,提升该平台社会价值,增强对社会大众的吸引力;另可探索建立公、检、法三家建立统一互联的警务、司法公开平台,实现一站式服务,一个账号可贯穿侦查、批捕、审查起诉、审判甚至是上诉环节,进一步方便群众使用;同时为减轻基层院工作量及统一工作标准,上级院可将该平台部分事项(如审核,预约信息通知等)统一集中审核,对基层院信息公开人员统一通知和督促,进一步提升该平台各项工作效率。(王亚锋 刘庆民 供稿:李丹亭 李丹斌)编辑:王梦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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