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倩:浅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基层检察院刑检部门的意义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12-05 15:21:29 阅读量:

 (镇安县人民检察院 张倩 )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愿意接受刑事处罚的案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简化相关诉讼程序,并对被告人予以适当从宽处罚的一项制度。

2016年9月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其体现了现代司法的宽容精神,对完善刑事诉讼程序,进一步推动刑事诉讼层次化改造,使“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了操作层面上的法律化、程序化和具体化,更是公正与效率原则在刑事诉讼领域的具体实现。

对于基层检察院刑检部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会产生怎样的意义,笔者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几点认识:

从公诉角度而言,该制度的建立给基层检察院刑检部门所带来的公诉理念的变化和办案方式的变革,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是促进案件繁简分流,有效缓解案多人少的压力。近年来,随着社会矛盾的加剧,刑事案件的大量增加,导致基层检察院刑检部门办案压力凸显, “案多人少”矛盾突出。该制度的确立大大提高了基层检察院刑检部门在办理大量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中的工作效率,为促进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节约司法资源,实现简案快审、难案精审进一步提供了法律保障,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公正和效率的统一。

二是助力实现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法律化、程序化、具体化。在该制度出现以前,由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后从轻、减轻的处罚幅度缺乏明确的可操作性的规定,主要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来实现,而法官也因为规避职业风险等原因往往更趋向于从严处罚,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认罪从宽始终存有戒心,导致大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中产生“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的消极对抗理念,刑事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翻供多、辩解多,导致案件退查率和证据复核率明显增加,也从工作压力和心理负担的两个方面增加了办案人员的负累。该制度的确立,将“自首、坦白”、“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刑事和解程序”以及其他可能涉及从宽处罚的程序进行综合,有利于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伏法、接受教育改造,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落到实处。

三是强化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增强了刑检部门办案干警工作的主关能动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一方面给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大限度的“政策优惠”,另一方面也赋予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方式的灵活性和多样性,以及向人民法院独立提出量刑建议的权力,这必将增强检察机关公诉工作的能动性,为检察机关在引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减少社会对抗,实现自身合法权利,最终提高诉讼效率以及在实现刑罚目的上有了新的平台和作为。

四是进一步深化和促进检察机关量刑规范化改革。办案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对量刑建议的提出要有确实的证据基础并进行充分说理论证,对与量刑有关的所有情节,包括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如犯罪性质、情节、后果、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都要进行确切说明,推动检察机关刑检部门证据展示制度的调整,进一步促使公诉人树立全新的司法理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强调对被告人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保障,促使公诉人从根本上改变重实体、轻程序,重定罪、轻量刑等观念,为适应该制度所带来的工作方式和理念的变化,最终促进检察机关量刑规范化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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