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12-04 23:39:15 阅读量:
目前学术界虽然没有对游戏装备的法律属性做出统一规定,但从其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所存在的较大争议看来,主流的学说理论有:否定说、物权说、债权说、知识产权说。通过这几种理论我们对游戏装备的法律属性进行分析,不难发现:
(一)否定说
这一观点认为游戏装备作为一种虚拟财产,仅仅是一堆存储于网络服务器中的电磁数据,从其本质来看,是由“1”和“0”组成的一段一段的二进制代码,并不存在于现实生活中,其本身也不具有价值。即使拥有价值,也很难用现实生活中的货币进行衡量。从现实情况来看,玩家在游戏过程中可能会使用现实中的货币购买部分游戏装备,这就使得单纯的否定说出现弊端。
(二)物权说
一般理论将物权理解为:“物权是指在法律范围内,法人或者公民享有的对特定物体支配并能对第三人对抗的财产权”,[王利明.《物权法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王泽鉴先生的观点指出,物权所享有的对物的支配权和排他的绝对性,均来源于物的属性,即在法律的规定下,赋予某权利主体以特定物,并赋予其支配的权利,这就是物的本质。[王泽鉴.《民法物权所有权》[M].台湾正中出版社]这就使得从法理的角度来看,将游戏装备归属于物权法是不可行的。
(三)债权说
这种观点认为通过划分游戏运营商与玩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二者之间构成一种网络服务合同关系。[王敏.《网络游戏运营商对虚拟财产的安全保障义务研究》.http://www.docin.com/p-472508459.html.]从实际情况来看,在运营商完成交付后,玩家则有权通过使用、转让、丢弃等处分行为实现对游戏装备的支配。同样,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盗窃Q币的行为均以盗窃罪定罪量刑,表明司法实践中已经认可了游戏装备作为虚拟财产的存在。总之,将游戏装备简单归为债权性质是极不科学的。
(四)知识产权说
当前,我国《知识产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都认定游戏装备作为网络游戏的组成部分之一,本质是软件程序,其知识产权即著作权理应归属于游戏开发者。但现实中,因为游戏装备所引发的纠纷多存在于运营商与玩家、或玩家相互之间;同样,玩家在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制造、提升游戏装备技能时,无法改变游戏装备由开发者预先设定的事实,这就使得知识产权说的逻辑思维不够严谨。
可以看出游戏装备应是一种多属性交叉融合形成的新型财产权,包含有物权和债权的双重属性。[袁媛:《论网络虚拟财产权—突破传统民法体系的新型财产权利》,《科教文汇(下旬刊)》,2012年第11期。]从游戏装备的设计、运行全过程来看,其所涉及的几种相关权利属性主要表现在:
首先,游戏开发商在游戏开发过程中必然要对人物的属性、技能与对应的装备进行设置,通过代码编排满足玩家需要,软件开发商即拥有这些数据的所有权和知识产权。
其次,网络游戏运营商从游戏开发商处购买游戏软件平台,同时搭建在自己的网络服务器上正式运行,这样一来,包括游戏装备在内的所有相关数据的所有权归运营商所有,知识产权由开发商保有,同时授权给网络服务提供商和用户以便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