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12-04 09:41:17 阅读量:
近日,董组长带领商洛市丹凤县检察院干警深入村镇、走访入户,采取以镇为单元,以户为对象的方式深入开展平安建设宣传活动。宣传中,为各村镇送去丹凤县人民检察院平安建设纸杯、综治平安建设宣传等,提高平安创建知晓率、社会治安满意率和对政法干警满意度。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和标准。具体来说是指国家凭什么要承担赔偿责任,某种损害发生后,是以行为人的过错为依据,还是以已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依据,抑或是以行为的违法为依据。
国家赔偿的规则原则是从民事赔偿的规则原则发展而来。但是由于国家管理活动较之民事活动具有较大差异,是以在众多的国家,国家赔偿采用不同于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我国亦是如此。
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处于核心地位,直接体现着国家赔偿的立法政策,反映了国家赔偿的价值取向,具有重要的功能和价值意义:
一、归责原则体现了国家赔偿法的价值取向;
二、归责原则是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的基础和前提;
三、归责原则决定了可引起国家赔偿的行为范围;
四、归责原则直接影响到国家赔偿的程序。
总之,归责原则对国家赔偿纠纷的解决具有指导意义,是司法人员或裁决人员处理国家赔偿纠纷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我国1994年的《国家赔偿法》采用的主要是违法归责原则。其违法原则是指国家机器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违法归责法律造成他人权益损害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即就是行为违法为归责标准,而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因为国家活动是运用强制力的活动。强制他人意味着影响其权益,合法影响权益是每一个公民享受公共利益要承担的负担,只有当这种影响违法时,才构成对他人权益的损害,对此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
1994《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此条规定明确了我国国家赔偿采用单一的违法归责原则,即只有或只要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违法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利,造成损害后果的就应当赔偿。因此,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只有违法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不违法,即使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也不由国家负赔偿责任。
纵观1994《国家赔偿法》,在其立法所处的环境之下并结合当时的具体国情,采用违法归责原则其适用的依据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违法归责原则是客观归责原则,避免了过错归责原则在主观认定方面的困难,便于受害人取得国家赔偿;
二、违法归责原则以行为主体执行职务的违法有效的把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严格区分开来;
三、是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主要特色制度,有利于国家赔偿制度以及司法实践的发展。
但是1994《国家赔偿法》在我国适用的同时也存在着严重的缺陷:
一、违法归责原则在价值取向上存在缺失,其出发点不利于受害人寻求国家赔偿的法律救济;
二、违法归责原则与其他原则相互交叉、冲突,不能作为国家赔偿归责的总原则;
三、国家赔偿法关于刑事强制措施(拘留,逮捕等)赔偿适用标准与刑事诉讼中的规定相冲突、矛盾;
四、一元化的归责原则不能能适应国际上国家赔偿归责原则多样化的发展趋势。
鉴于此状,2010年对其进行修改,颁布了2010《国家赔偿法》,其改变了违法归责原则的单一格局,确立了以违法归责原则为主,辅之以其他类型的归责原则的多元化的体系。比如司法活动中的错拘、错判都实行无过错归责或称之为结果归责原则。
2010《国家赔偿法》对1994《国家赔偿法》的修改,起到了救济,保障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作用。
2010《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虽然对归则原则没有明示,但结合新法规定的行政赔偿范围和刑事赔偿的范围,新法确定的归责原则应该是违法归责原则和结果归责原则。
违法归责原则是指国家只对违法行使职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违法归责原则中的“法”既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既包括法律、法规和其他具有法律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也包括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结合新发规定,违法归责原则主要适用于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领域。
而结果归责原则,主要适用于刑事赔偿领域。根据新法的规定,结果归责原则主要适用于错误逮捕和错误审判两个方面。具体体现在情形:
一、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
二、依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新的国家赔偿法在违法归责原则之外建立结果归责原则无疑是一大
(王亚锋 刘庆民 作者:丹凤县人民检察院张红艳)编辑:王梦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