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12-01 16:14:59 阅读量:
为催要法律不予保护的的高利贷债务,被告人张某家伙同他人多次将被害人控制并长时间限制其人身自由,案发后潜逃两年终落法网,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
2014年7月至10月,被告人张某甲纠集张某乙、张某丙等人先后三次将被害人宋某某控制并开车将其拉至偏僻野外或宾馆等地,以限制人身自由方式向被害人催要所欠高利贷债务,期间几人还对被害人实施了多次殴打行为对其施压逼迫。三次作案均长时间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其中第二次持续达40小时,以致被害人无奈用房屋出售款偿还后才脱离虎口。作为主犯,案发后张某甲畏罪长期潜逃,落网后被执行逮捕,经丹凤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
人身自由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同时还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也依照此款规定处罚。在此,办案检察官提醒:由于高利借贷不受法律保护,不法分子往往通过一些非法手段逼迫借款人还款,因此,千万不可接受高利借贷。正常债务纠纷也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否则将得不偿失。(李丹亭 李丹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