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山渝:浅议如何培育法治文化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06-13 15:10:04 阅读量:

  法治文化是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建设离不开法治文化的培育。本文拟就法治文化及其实现路径进行初步探讨。

    一、法治文化的内涵

  由于文化概念本身具有多样性,而法治文化作为一种具体文化形态,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对其也有不同角度的理解,有要素说、结构说和精神说等不同的观点。通常认为法治文化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治文化,既包括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运行机制和法律组织机构设施等技术层面的内容,也包括人们对法律的思想、意识、感情、信仰、知识、理论等精神方面内容;而狭义的法治文化,主要指人们关于法律的一系列观念、思想、意识、价值取向等精神层面的内容。无论是广义还是狭义,从本质看,法治文化都是相对于人治文化而存在的一种进步文化状态。(1)“从国家和社会政治的角度,迄今为止,却只有两种基本的类型:人治的和法治的。法治就是针对人治而言的。法治还是人治意味着两种完全不同的政治本质和文化体系。它们之间是互相否定、二者择一的社会形式。”(1)因此,法治文化也是与人治文化相对立的。“我们所要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将是一个以法治而不是以人治为实质和特征的、新型的文化体系。”(2)法治文化的基本内涵是法治,强调的是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民主。

  法治文化的核心是依法而为,是国家依法治国、政府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依法司法,所有社会成员依法行为的社会方式。对不同社会角度而言,法治文化有着不同的内容要求:一是对国家而言,法治文化的要求是倡导法治精神。法治精神其实就是一种规则意识,就是在具体事情上对人的权利和责任加以具体规定和分析,尊重和保护每个人的权利,同时也规定每个人应该担负的责任。(3)这要求我们在国家精神层面上要树立一种依法、以法解决问题的意识。二是对于行政机关而言,法治文化要求是依法行政。行政机关维护法律一方面要守法,另一方面要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保证法律权威,更重要的是不能以权代法、以权压法,践踏法律尊严。三是对于司法机关而言,法治文化的要求是依法司法。严格安排法律的规定来司法,重视实体正义和形式正义的统一、重视严惩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统一等都是依法司法的应有之意。四是对于社会及公众而言,法治文化就要在全社会形成敬法、信法、守法、护法的良好氛围。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中国几千年的人治文化传统形成了当前一些群众信访不信法的现象。一方面,少数行政机关不依法行政、违规执法等使群众的信仰法律减弱,如近年来强行拆迁导致群众与政府对立而无法诉之法院,而只能求助于上访;另一方面,当前司法机关存在着为维稳、息访息诉而违反法律原则做“和事佬”,如“可能按照法条张三赢、李四输没错,但是下判以后双方都起来上访都起来闹,你说你这个案子办对了吗”。司法要考虑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是应该的,但应建立在公平正义的基础上,在个案上如一味无原则地迁就于当事人,也会削弱群众对法律的信仰。

  因此,笔者认为,培育法治文化必须坚持四个原则:一是宪法法律至上原则。“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坚持法律有位和法律保留,同时兼顾理性,合理使用行政自由裁量权。二是程序正当原则。“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任何执法司法行为,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作出,保障相对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救济权。三是诚实守信原则。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因改变和撤销行政行为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补偿;四是权责一致原则。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国家机关享有法定职权时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权必有责、有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

  二、法治文化的培育

  法治文化培育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遵循其固有规律积极推进。法治文化包括技术层面的法治文化和精神层面的法治文化。因此,法治文化应着重从以下两个个方面入手:

  ()技术层面法治文化的完善

  完备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严格的执法程序,高素质的法律队伍,是技术层面法治文化的重要内容。必须从这三方面来完善技术层面的法治文化。

  1.细化各项法律制度。当前,我国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使法律深入了政治、经济等国家和公民生活的方方面面,有效解决了无法可依的问题。但我们要注意到,目前社会的一些乱象,以及社会诚信的缺失,很大程度仍是制度建设的问题,是缺乏有效强大保障体系造成的。社会公众对法律、对制度的一定程度缺乏敬畏感、信赖感和依赖感。因此,要进一步细化各项法律制度,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完善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技术法规体系和强制性标准体系,形成一套与法律体系相配套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体系。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建立公众参与、专家咨询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审核机制,推进立法后评估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和立法水平。

  2.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决策的必经程序并严格遵守。坚持依法执法,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尺度执法,做到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切实遵守法定程序,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步骤、环节和时限,使用法定文书,保证执法程序合法。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为,推行“说理式执法”和“开门审案”等执法模式。

  3.加强法律队伍建设。法律人对于法治社会的建设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法律人能够产生法律知识,促进法律形式理性化,促使法治社会不断向前发展,同时作为法治的积极实施者保障各种建构起来的法律制度在社会生活中有效的运作、形成的法治理念在社会现实生活中传播。前者为法治建设提供各种理论基础,保证法治社会中“有法可依”,后者将法治理念在社会中传播,将“书本上的法律”转换为“实践中的法律”,保障现实中的“有法必依”。另外,法律人是法治文化的承载者、传播者,法律人对于民众法律信仰的树立有着不可替代的导向作用。法律人对法律的信仰程度直接决定着民众对法律的信仰程度,因为“信仰机制的实质在于,人们与其说是相信法律本身,毋宁说是相信法律被广泛信奉的事实状态,或者说是相信那些信奉法律的人”。为此,必须加强法律人队伍的建设。

  ()精神层面法治文化的培育

  与技术层面的法治文化相比,精神层面的法治文化培育更加重要,通过精神层面法治文化的培育,通过法律思想、意识、感情、信仰、知识和理论等对执法人员潜移默化的影响,可以直接内化为自觉的依法行政的行为。

 1.政府法治理念倡导。政府作为法治建设的强有力推动者,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必须着力构建以自由、正义、平等为核心的法治价值体系。法治文化的建立不仅仅以法律制度存在为前提,更为重要的是要使法律通过公平公正的司法过程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使得法律真正融入民众的社会生活中,使得民众了解法律,熟悉法律,信任法律最后达至信仰法律。所以,在培养法治文化的实践中,必须进一步强化法治政府的建设,不仅要做到依法行政,而且还要进一步加强司法体制改革,做到司法独立,促进以自由、正义、公平为核心的法治价值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2.强化公民主体意识。法治的主体是人民而不是权力的执行者,但是受传统文化和我国法治建构模式的影响,目前我国民众的法治主体意识相当薄弱。虽然通过法治宣传,我国民众的法律意识较之以往已有很大提高,公民权利意识萌发,公民维权行为呈现出增长趋势。但遗憾地是无论是政府工作人员,还是普通公民在心理上并未认识到自己的主体地位。权利意识的增长更多的是停留在“为权利而斗争”的口号式宣传上,在维护权利的过程中,公民如果没有在心理上、情感上真正认识到自身的主体地位,公民的法治理念就难以确立,法治文化难以真正形成。真正“权利时代”的到来,需要公民主体意识的加强。

3.加强法治理论研究。理论是实践的指导。加强法治理论研究,有利于为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持,有利于总结提升法治建设的实践经验。要认真做好整理、归纳和提炼工作,及时把理论研究成果转化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推动法治建设取得新发展。以理论指导法治实践,在全社会形成浓厚的法律氛围,营造全体、全员关注法法治文化培育。(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人民检察院:周山渝)

编辑:董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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