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州区人民检察院:保障重新鉴定申请权 维护司法公正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05-02 16:32:10 阅读量: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为在刑事案件中查明案件的基本事实,正确地定罪量刑提供了科学的依据。因此伤情鉴定的客观,正确与否,对整个案件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其直接关系到正确定案件性质、区分责任、确定罪与非罪等重要方面,由于鉴定水平和技术方法等局限,有时还会受到鉴定人主观因素的影响,导致结论出现偏差。
为避免鉴定结果的瑕疵带入案件的审判,被告应适时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司法机关机关应依法受理被告重新鉴定的申请,并有效启动鉴定程序。然而重新鉴定应为有条件性,即当事人对原鉴定结论不服,申请重新鉴定必须书面阐明理由,交由侦查、检察、审判机关审查。因为鉴定结论作为证据,它是证据链中的一环,它与案件的其他证据需要相互印证、相互依存,不能脱离案件事实而独立存在,且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公正性、科学性不以当事人的主观认同为条件,这样也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否则,无条件重新鉴定必然会产生反复鉴定,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大大削减司法工作的严肃性。(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张歆雨)编辑:董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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