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障碍者刑事案件调查报告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6-12-16 19:42:33 阅读量:

      ——以商洛市近三年精神障碍者犯罪为例

 

    近年来,商洛市连发多起精神病人杀人案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热议,尽管精神障碍者属于社会弱势群体,需要保护,但武疯子伤人犹如一柄达摩克利斯之剑悬在上空,成为公共安全的隐忧,这不仅仅是法律问题,更是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为此,笔者对商洛市检察机关2013年来办理的精神障碍者犯罪案件进行梳理,在总结此类犯罪特征的基础上,深挖发案根源和办理困境,并提出预防和减少精神障碍者犯罪的建议和措施。

    一、2013年以来我市办理的精神障碍者刑事案件情况

    据统计,2013年以来我市检察机关共办理精神障碍者犯罪22件,且呈逐年递增趋势,其中20134件,2015年受理5,201610,这些案件中做强制医疗处理11件,起诉10件,做相对不起诉1件。

    在刑事司法领域,精神障碍者犯罪必须经过精神专业机构的鉴定,鉴定犯罪者在作案时精神状况是否符合法学意义的受限。故精神障碍者犯罪在刑事案件处理中可以划分为三类:

    1、本人患有精神类疾病,但在作案时精神正常,应当负完全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二款规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处于间歇期,没有发病,精神是正常的,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所以他们在间歇期间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并构成犯罪,应负完全的刑事责任。这类型的犯罪我市目前发生2例,一例是患病者在未发病时犯盗窃罪而被处罚,另一例犯罪者朱某在1999年因为贩卖假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后经鉴定其患有违纪性人格障碍、癫痫,因身体疾病经审批被保外就医,2015年又因贩卖毒品罪被移送审查起诉,根据贩卖毒品罪的特征可以证明他在精神疾病发病期间无法进行贩卖行为,且其他证人均证明其近年并没发病,故其疾病与犯罪并没有关系,应负完全刑事责任。  

    2、本人患有精神类疾病,但在作案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应负限定刑事责任。这类犯罪是介于完全无刑事责任与完全负刑事责任之间的精神障碍者犯罪类型,他们应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又称为减轻刑事责任或者部分刑事责任。根据调研案例,这类犯罪共有10件,占整个精神病人犯罪的45%

    3、本人患有精神类疾病,作案时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不负刑事责任。这类案件在调研中共有11件,占整个调研案例的50%   

    二、案件呈现的特点和原因分析

    (一)从调研案例分析,精神障碍者犯罪主要有以下特点:

    1、从犯罪类型看,精神障碍者犯罪一般表现为伤人或毁物,且犯罪手段凶残。其涉罪罪名较为集中,主要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以及放火等罪名。在本次调研中,杀人、伤害类案件共17件,致人死亡16件,达到总数的 77%以上。因其发病后精神受限,其本人对行为和后果缺乏完全认知,往往手段残忍,一旦作案乱砍乱剁,且持续时间较长,作案不分地点、场合、不顾后果和社会影响,由于受害人猝不及防,很容易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受到人身攻击,杀人现场惨不忍睹,犯罪后给被害人家属及周边群众带来巨大的冲击,形成极大的恐惧,造成极大的心理伤害。

    2、从犯罪对象看,侵害对象随意,被害人多为与其日常接触的亲友或邻居等人群。在调研的案件中共有8件杀亲案,8件杀邻案,5件毁物案。由于精神病人一旦发病就会失去正常自控能力,失去对周围人和物的辨别能力,容易产生幻觉或臆想,稍受刺激,便可引发冲动作为,而在日常生活中与其经常接触的家人或邻居就容易成为攻击和侵害的对象。

   3、从犯罪时间看,犯罪具有突发性。精神障碍者犯罪一般无预谋,在发病期间,由于精神发育迟滞、智力较差,因此考虑问题比较简单、不周到,作案时不分地点、场合,不顾后果、社会影响,案发前往往没有任何征兆,看到人就攻击,从而引发犯罪行为的发生,他们犹如人群中的一颗“不定时炸弹”,有极强的突发性,作案时临时选择侵害对象,往往见凶器就拿,见物就毁,见人就打或杀。

    3、从犯罪主体看,多为青壮年农村男性,且病因多为家族遗传。从调研情况来看,犯罪人群年龄一般在25-45岁之间,多生活在农村,文化程度较低,且男性犯罪居多,其家庭生活水平往往较低,家庭矛盾较多,多数人员家庭有遗传性精神病史。

   4、从作案动机看,一般动机简单且有多次危害社会的现象。精神障碍者的犯罪动机用常人眼光看往往理由简单甚至没有理由,调研中也发现有部分涉案的精神障碍患者虽然是初犯,但是在作案前就有动辄伤人或伤物的情况存在,有的还是多次。如在徐某杀邻案中,徐患病长达10余年,发病时看谁不顺眼就打,村邻中多人有被打经历,但因伤情轻微都被谅解,杀害房某时该房到徐某家中取之前寄存的东西,徐某突然发病但家中无人,因不愿房某在其家寄放东西生气,顺手拿起院内木椽击打房某头部数下,致房当场死亡,事后又将房拖至院内厕所粪池。

    5、从判决结果看,刑罚两级分化明显,赔偿力低,被害人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精神障碍者犯罪是否接受刑事处罚与刑事责任能力有关,其在做出违法行为产生危害后果时,除了自己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外,监护人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从调研的已判决案件看,刑事责任部分因为精神障碍者犯罪性质和手段及结果的关系,这类犯罪要么手段残忍,后果严重致人死亡,因为要依法从轻,最终判决一般在15年到无期徒刑,要么及时被发现阻止,后果较轻,在依法从轻后被判处相应较轻刑罚,刑罚结果两级分化明显。而民事责任部分在实践中则表现为被害人及其家属难以得到相应的民事赔偿,被害人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一是因为多为杀亲案件,被害人为法定监护人或者法定监护人亲属,不予提起民事赔偿;二是因为家有精神障碍患者本就不幸,监护人不但要负担其生活、看护责任,还要负担其治疗和吃药费用,根本无力负担高额民事赔偿费用。三是犯罪者因为精神原因往往不负刑责或者从轻接受刑责,被害人及其亲属在人身、财产受到侵害后,精神上的打击本就难易得到慰藉,再加上其损害又得不到合理赔偿,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就使得双方矛盾往往进一步激化,不利于社会稳定。

   (二)精神障碍者犯罪呈现以上特征的原因

    1、药物服用不到位。调研案例中的精神障碍者都不同程度存在精神抑制类药物服用不到位的情况,有的就医后未能按照医嘱按时或按量服用,或者因为家庭条件问题未就医、未服药。

    2、家庭看护不到位。精神障碍患者发病具有周期长、行为控制难、治疗费用高等特点,其犯罪地点主要在农村,一方面农村家庭精神障碍患者的看护者本身就是农民,且往往年老体弱还要奔于生计,缺乏对精神病人的监管或疏于管理、无力监管,致使精神病人没有受到严格的管束,整天闲逛,一旦病情发作,就很容易伤及他人。另一方面精神病人病情比较隐蔽,平时只在言行上与正常人稍有区别,在周围人特别是家人眼里并不把患者的表现当做疾病看待,而认为他们是道德和人品有问题,没有意识到这是严重的社会问题,更没有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等到作案后才发现其危害性,却为时已晚。

    3、群众对精神疾病的认识、了解不到位。精神疾病是指在各种生物学、心理学和社会环境因素影响下,大脑机能发生紊乱导致认识、思维、情感、意志、行为等精神活动异常的疾病。但是作为普通群众,要么对患病者存在偏见和歧视,缺少理解和关怀,要么不将其作为病人看待,认为他们和普通人没什么大区别,缺少与之相处的基本技巧和防范意识。大众对精神疾病相关知识缺乏,使得精神障碍患者难以得到应有的对待,使其发病、犯罪机率增加,社会危险性加大。

    4、社会管理不到位。精神障碍者的管理涉及综治、公安、卫生、民政、城管、财政、残联、劳动保障等部门,虽然法律法规有一些规定,但是职责不具体,操作性不强。在实践中,没有具体牵头协调部门,没有专门救助机构应对,也没有专门救助资金保障,使得强制收治、医疗保障、监管责任、应急处置等问题都没有强有力的措施保证落实。

    三、此类案件办理中面临的困境

     1、强制医疗程序执行困境。

     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强制治疗不是一种刑罚措施,而是《刑法》规定的一个特别程序,本质上是对精神病人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的一种社会防卫措施,它对精神病人采取强制措施不是为了惩罚而是为了医疗,不具有惩罚性,治愈后应当及时出院。从我市强制医疗案例来看 ,被强制医疗的均为重性精神疾患,且其具有严重的暴力行为并造成极大危害结果。但在执行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一是强制医疗的费用由谁承担的问题,因为没有专项的救治资金,在强制医疗期间所产生的医疗、看护、用药等费用一直悬而未决,没有明确的机构承担。二是强制医疗所规定的“行为严重危害”和“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没有统一规定和指导意见。三是因为精神疾病鉴定专业知识的缺乏,办案人员只能就案件事实进行审查,无法就鉴定本身进行有效的审查。四是监护人疏于履行监护。因为害怕承担费用,害怕承担解除强治疗之后的继续看护义务,故监护人往往在将其强制医疗后就不在出现,导致即使已被解除强制医疗,但难以避免其再次危害公共安全。

     2、精神病鉴定的审查困境。

   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的判定分两步:第一步由精神病医学专业机构专家在医学上鉴定其是否具有精神病以及精神病种类、程度轻重,第二步由司法人员在鉴定意见的基础上判断行为人因患有精神疾病而是否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这是由两个不同独立主体先后进行的不同层次、不同性质的判断,第一步的医学判断是基础,第二步的法学判断是最终确定有无责任能力的关键。但是实践中因精神病鉴定的专业性、主观性所限,司法人员的判断就有了局限性,一般不能推翻精神病医学专家对有无精神病、精神病种类、程度所作的结论,难以审查和质疑结果的正确性,只能在其基础之上,判定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是否因此受到影响。另外,目前我国只有司法机关才能申请精神病鉴定,犯罪嫌疑人没有首次申请权,只能申请做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权利,这就意味着一旦司法机关未启动鉴定程序,精神障碍的犯罪嫌疑人权益将得不到保障。

    3、羁押困境。精神障碍者涉案后,除非是重刑犯看守所会予以羁押,其他类原因涉案看守所一般不予羁押。另外,这类人被收押后在看守所与其他被羁押人员混合羁押,且无法得到专业的医疗救助和监管,增加再犯的危险性。

    4、侦办困境。

   精神障碍者往往表现为语言逻辑混乱、思维异常、交流困难,这就给案件取证带来困难,增加了案件侦办难度,甚至有的案件犯罪时嫌疑人经鉴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但在审查起诉或审判环节却因受审能力受限而使案件终止审判。另外,犯罪者被刑事处罚结束后,精神障碍者生活现状依然不会改变,甚至会因为接受处罚而被进一步歧视和远离,难以得到关爱和照顾,社会危险性会进一步加大。

    四、预防和减少精神障碍者犯罪的建议

     1、设立精神障碍者专项救治资金,完善精神障碍者社会保障制度。得不到相应医疗救治是精神障碍者犯罪的重要原因,其最根本的矛盾在于无钱救治,所以由政府牵头,从社会管理的整体层面统筹规划,建立精神障碍者防治体系,解决精神障碍者就医困难,从源头上减少精神障碍者犯罪就显得尤为重要。一是由国家财政投入,民政部门监管,设立精神障碍者救治帮扶专项资金,并将精神疾病纳入医保或大病救助范围,落实强制医疗经费,使无力就医的患者得到帮扶,保障患者有药可用。二是医疗卫生部门要确保患者能够及时得到必要救治。由医院对确诊的精神障碍患者设立康复档案,跟踪治疗,对在家的精神障碍者监护人给予看护的基本技能指导,保障其能科学服药,并能得到基本的康复训练,保障患者得到科学救治。三是针对落单或身份不明的精神疾病患者建立政府收容安置机构,让无人监护者得到有效的医治和管理。

     2、健全精神障碍者分类档案,建立全方位的动态管控制度。诚然,家庭是防范精神障碍者犯罪的第一道防线,但从实际情况看,因家庭成员监护、看管不力导致精神病人侵害他人权益、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事件仍屡屡见诸报端,可见虽然家庭的预防作用不可或缺,但仅仅依靠家庭并不现实。精神障碍者犯罪威胁的是不特定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在此意义上,预防和管控精神障碍者犯罪就有了公共属性,需要社会各个方面齐抓共管。第一步,依靠基层派出所建立辖区内精神障碍者档案。将精神障碍者的管控纳入日常警务,由派出所民警深入辖区摸排实有人口中的精神障碍患者。在摸排过程中,逐一上门核实患者基本情况,收集其亲属、邻居信息,没有监护人的指定监护人,并督促人履行监督责任,尽量避免监护盲区,并根据病情,进行危险性评估,分级分类建档管理,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治疗情况清、精神状态明。第二步,对有暴力倾向而家庭无力救治的患者,由公安牵头,联系民政、卫生部门给与及时帮扶和救治,督促家庭加强监护责任,提醒乡邻注意接触,及时掌握其病情变化和康复程度。第三步,形成合力集中管控。由公安机关联合政府、基层乡镇村组、家庭成员及邻居形成动态监控网,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患者进行定位,管控其外出活动地点,有针对性的重点监控风险评估高的人和诸如幼儿园、学校、商场等公共场所,防止影响群众安全感的恶性事件发生。

     3、建立专业精神科医生介入侦办制度,完善精神障碍者司法制度。根据精神障碍者犯罪案件的特殊性,建议让具有专业知识的精神科医生或者心理医生在有精神障碍可能的患者涉案之初介入案件,提供专业的沟通交流技巧,一方面便于公安机关全面掌握案情尽快侦办案件并有效取证,另一方面协助司法机关深入探析犯罪心理和作案动机,准确把握案件定性,在公诉审查和法院审理阶段,为司法人员提供专业咨询,给其全面审查精神病鉴定意见提供实质的帮助,使得精神疾病的鉴定提起、审查方式有专业意见参与,防止有病的漏鉴,无病的骗鉴,保障犯罪者的权益和司法的公正。另外,完善精神障碍者羁押制度、强制医疗制度等相关司法制度,让精神障碍者犯罪后可以分类单独羁押,羁押期间可以得到基本治疗,强制医疗结束之后个人监管环境得到有效改善。

    4、强化精神疾病的宣传疏导工作,完善精神障碍者防治机制。一是由医疗卫生部门加大对精神疾病的宣传。从病理学角度讲,适当的关爱和照顾有利于精神障碍患者病情的恢复和控制,故应大力开展精神疾病科普宣传工作,让群众科学认识精神疾病的成因,了解与其接触的注意事项,让监护人掌握协助康复技巧,树立精神疾病不可耻的观念,对精神障碍患者不隐瞒、不排斥、不疏远,及时送治就医,给予其来自家庭的温暖。二是由政府强化心理干预,关注社会心理健康。精神疾病的发生有很复杂的原因,但因生活、工作压力加剧而引起心理刺激是诱发精神疾病或加重病情的一个重要方面。政府出面,关注社会心理健康问题,健全我国心理疏导干预机制,从孩子做起,强化全体公民的心理健康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心理卫生知识讲授,设立免费的心理咨询和疏导干预机构,使有心理缺陷或压力的人及时得到有效心理引导,在源头化解致病成因,防止心理问题进一步恶化。三是呼吁社会力量参与,成立关爱精神障碍患者的公益组织,设立公益基金,积极开展爱心救助活动,全员支持关爱精神障碍患者,减轻家庭监护负担,加速康复进程。

   

作者: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   薛瑞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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