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干部人才交流问题的思考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6-11-05 15:37:43 阅读量:

 商洛市人民检察院   李旭

洛南县人民检察院   李鑫

 

    干部人才交流,是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也是干部人事管理的一个成功经验。实践证明,科学的、有计划地干部交流,是提高干部素质、培养年轻干部、激发工作热情、优化工作环境、预防职务腐败、创新用人机制的重要举措,具有一定的政治意义和实践意义。但从实践看,立法、执法、司法部门之间的干部人才轮岗交流极少,影响了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进取担当精神,不利于工作开展。笔者试对立法、执法、司法部门之间的干部人才交流进行探讨。

    一、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人才交流的现状

俗语说“和尚不亲帽子亲”。立法、执法、司法部门由于一个共同的“法”字,形成部门之间业务上联系紧密、干部具有共同的精神信仰、共同的理念指导、共同的教育背景、共同的职责要求和共同的行为准则,从而形成一个比较紧密的职业群体,特别是公检法部门,近乎于“一条龙作业”,相互配合,互相制约,极具“近亲”关系,这就为这些部门干部、人才轮岗交流提供了极大的可能性。但是,从现实看,这些部门之间的干部、人才交流却极少。以市院为例,近十年有一名市委政法委政治部主任交流到市院任副检察长,一名市公安局纪检组长交流到市院任纪检组长,而市检察院没有一名干部交流到其他部门任职。又如洛南县,仅有一名县法院副院长交流到县委政法委任副书记,一名政法委副书记交流到县法院任党总支书记,一名检察院党组成员、政工科长交流到县人大常委会任法工委主任。检察干部几乎都是一头扎进检察院后,一直在检察机关工作,干到退休,与其他立法、执法部门没有干部、人才交流。据了解,其他如人大、法院、公安局、司法局情况亦基本相同。

干部、人才缺乏交流,其弊端也就显而易见。由于公检法部门人才进出不畅,而领导职数有限,造成个别干部为职务、级别升迁无心谋事,专心谋人,想法设法投机钻营,更多的干部则因为升迁无望而灰心丧气,工作缺乏积极性、主动性。更重要的是,相当一部分干部长期工作在一个单位,甚至好多年工作在同一个岗位,产生厌倦心理,对工作失去兴趣,“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出现消极怠工、敷衍塞责、得过且过的现象。一些领导当副院长、副检察长、副局长十几年甚至二十年以上,“扶正”无望,交流无门,既挡住了后边人的上升渠道,自己也“当”得无趣,而且长期在一个工作环境,自我封闭,思维狭隘,工作缺乏创新。更有甚者,在单位、在当地形成自己的小圈子、小利益群体,影响单位团结,影响领导关系,影响机关形象。

二、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人才交流不畅的原因

造成这种立法、执法、司法“流动”不畅,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种:

一是认识跟不上。党委、组织部门对干部、人才交流认识不足,没有真正认识到干部交流,特别是立法、司法、执法之间人才交流对促进工作的重要性。他们往往在考虑一把手调动、交流上多一些,在考虑副职、业务人才交流上很少,只要没有严重影响班子团结,副职就不在考虑交流之列,以至于有的部门副职在一个单位工作十几年甚至二十几年,直到退休。对于立法、执法、司法部门而言,由于其工作的特殊性,除了公、检、法“三长”定期交流外,其副职、中层及干警往往就不再交流考虑之列。

二是制度跟不上。经过多年的实践,在一些主要部门“一把手”异地交流上已形成了一整套的制度,比如公、检、法三长换届交流、异地交流。但在立法、司法、执法之间,人员不是有计划地、科学的调动、交流。对于一般干事而言,横向流动更是一种奢望。

三是体制上的堡垒。这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地方干部与垂直管理干部无法交流。由于干部管理的部门不同,无法统筹考虑,地方干部进不去,内部干部出不来。二是机关单位和事业单位人才无法交流。由于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工身份、保障不同,管理也就不同,难于互调。三是上级和下级交流较少。上级部门的不愿下来,下级部门的无法上去。当然,对于立法、执法、司法部门,虽然都在“念法律经”,但由于“婆家”不同,加之各自有法律职称,如检察院和法院,法律职务序列分别为书记员、助检员、检察员,书记员、助审员、审判员,以及检察官等级序列和法官等级序列,如果部门交流,如何对等?和公安、司法交流,又如何对等?这一系列问题都较难解决,使得组织部门不愿轻易涉足,被交流者望而生畏。

三、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人才交流的对策

干部交流有利于干部成长,增进机关活力。因此,必须找到科学、合理促进干部、人才交流的好方法。笔者认为主要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思想上高度重视。思想是行动的指南,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真正提高对加强干部、人才交流工作的认识,组织人事部门能够把干部、人才交流工作作为干部人事管理这盘棋的一个重要举措,作为促进干部成长,增强机关活力的一个重要抓手,在思想上高度重视,经常拿在手中,定期研究这方面的工作,定能找到科学、合理的干部、人才交流办法。

2、建立干部人才交流制度。一是制定干部、人才交流的原则。如激励学历高、品质优、业绩好的年轻干部成长的原则、在同一部门任副职多少年必须交流的原则、促进部门班子合理搭配、优化组合的原则等。二是规定干部、人才交流的标准、程序。如要求作为人才提拔交流必须具备的学历、职称、业绩,对拟提拔交流人员如何推荐、考察、研究、任命等,用制度规范。三是组织人事部门建立干部人才交流机制。健全详细的干部、人才交流档案,做到用人心中有数,知根知底,确保唯才是举,任人唯贤。做到定期研究,定期交流,对立法、司法、执法部门推荐的新任副职实行跨部门任职,在某一部门任职满十年的副职跨地域、跨部门调整,中层干部、优秀人才同级别同职数对等交叉任职,互相交流,形成跨部门、跨地域、跨范围交流机制,而不能凭领导激情,搞一阵风行动。

3、打破部门序列屏障。市级组织人事部门把本级管理的干部通盘考虑,凡是符合交流的,不管是哪个部门,都可考虑予以交流。上挂、垂直管理的,应当由组织部门牵头,和垂直管理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可在其系统异地干部交流,也可跨部门任职交流。公、检、法、司部门,如检察、法院实行省级以下垂直管理,应由省委组织部牵头,会同省委政法委、省级各政法部门定期研究干部异地交流,或系统外部门交流。总之,不搞部门保护主义,盘活人事管理,创新用人机制,实现人才横向、上下流动,增强机关部门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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