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初探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6-10-14 17:06:03 阅读量:

一、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相关规定

《刑法》第十七条对刑事责任年龄有明确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十六周岁以上的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为不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而十四周岁以下的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由于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体力与智力已有相当的发展,具有一定的社会知识和社会认知,是非观念和法制观念也有了一定程度地增长,一般已能够按照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规范来约束自己,因而认为其已经具备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所以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如果实施任何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都构成犯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由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心智状况和社会认知仅有一定程度地发展,对重大恶性犯罪有所认知,故而认为其一般仅对重大恶性危害行为有辨认和控制的能力。所以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仅对八大类行为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而对于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而言,其完全不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所以不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近年来校园暴力事件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频繁发生,涉案主体大多涉及到不满十六周岁甚至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不承担刑事责任,仅由监护人给予一定的民事赔偿,而因监护人不能尽到监护职责改由政府收容教养或是进行工读教育在实践中并未取得相应的教育和惩戒作用。面对犯罪低龄化现象,有学者提议将刑事责任年龄下调,以更好地规制未成年人犯罪行为。

二、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必要性

从法理学角度来讲,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有利于实现刑法的法律作用。法律具有指引、教育和震慑作用。刑法的主要目的是惩罚犯罪,起到对犯罪分子的特殊震慑和对社会大众的一般震慑作用,避免再犯和误入歧途。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确实能在短期内惩治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对于未成年犯罪人而言,将其纳入刑事责任能力承担范围,对严重不良行为承担相应责任,能够使其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严重危害性,通过司法手段达到教育和震慑作用。但是从长远来看,还需要完善相关的少年司法制度,加强教育,形成威慑,以真正达到矫正效果,遏制犯罪低龄化现象的发生。

从刑法原则的角度来讲,未成年人实施严重不良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不符合罪刑责相适应原则。罪刑责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简言之就是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行相称。湖南12岁男孩因不满姑妈管教杀死姑妈一家并清理现场、重庆11岁女童电梯内殴打1岁男童并将其从25楼抛下、广西13岁少年杀死3名儿童、湖南3名未成年人劫杀女教师,最大年龄13岁……近年来,类似的案件各地每年都有发生,重者为行凶杀人,轻者为殴打致残致伤,难道就仅仅因其未满十四周岁就不承担刑事责任吗?随着经济社会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也出现“早熟”的趋势,加之互联网和信息传播的高速发展,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已经具备了对于严重不良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如果还仍以不足十四周岁为由不承担责任难免有些违背刑法的罪刑责相适应原则。

从未成年人保护角度来讲,未成年犯罪人需要得到相应的保护,但是未成年被害人更应当得到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如果科以刑罚会对其将来的人格健康和身心发育产生负面影响,进入社会容易产生标签化,难以融入并在社会立足。而且执行刑罚期间也易产生交叉感染,不利于进行教育、实施矫正、形成威慑。如果产生反社会人格那将来只会在犯罪的道路上愈走愈远,难以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这一点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反对者经常提及的理由之一。但是,我们在考虑未成年犯罪人的保护问题之前,是否也应该关注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问题。他们心智发育还不健全,遭受恶性暴力行为对其心理的伤害可能是永久的,如果不对犯罪人科以刑罚,被害人心理的伤痛和阴影仅仅依靠心理疏导难以完全消除,被害人家属更是如此,长此以往在这样充满怨怼、愤恨的环境中成长,被害人甚至会认为不需要为自己的暴力行为承担责任,产生暴力倾向,走上犯罪道路,更谈何健康的成长。

三、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建议

鉴于未成年人身心发育的特殊性和犯罪原因的复杂性,我们应当理性、客观地看待未成年人犯罪问题。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将一部分现行的并不作为犯罪行为看待、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未成人严重不良行为纳入犯罪,究其责任,这必然会扩大刑罚适用范围,但是不能因噎废食,一味的宽容,以牺牲被害人利益保护和未成年犯罪人健康成长为代价。不可否认,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未成人犯罪问题,但这是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手段之一。而且从未成年人的角度来看,由于经济社会和生活教育水平的高速发展下,已满十二周岁的未成人的智力发育状况和社会认知程度不断加深,法制观念也有了最基本的发展,社会普遍认为其已能够认识到行凶杀人行为的危害性,已具备了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应当为自己的特定行为承担责任。所以,继续保留刑事责任年龄原则上在十四周岁,但在十四周岁以下增加例外条款,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行凶杀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应承担刑事责任。从而兼顾犯罪惩处和未成年人保护。

要想遏制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和犯罪低龄化现象的发生固然不可单纯依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还需要完善少年司法制度并在源头上加强预防。加强社区矫正制度建设,充分发挥社区矫正的作用,加强法制教育,注重人格培养,进行心理疏导,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从犯罪惩处到行为矫正,再到身心发育,从各方面、多环节介入,以便更好地帮助其健康成长,融入社会,真正实现刑法的教育和预防作用。借鉴外国经验,遏制未成年人犯罪还要加强源头预防,当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时,要注重提前教育,扩大事前干预,从源头上进行预防和纠正。(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检察院 刘晓军 王超群  编辑:董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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