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6-08-05 16:53:15 阅读量:
(紫阳县人民检察院 张岗明 )
昨日,在紫阳县人民检察院的全程监督下,该县司法局成功将一名在缓刑考验期间吸食冰毒的罪犯收监执行原判刑罚,这是该院今年第二起监督收监执行案件。
社区矫正人员董某某,汉族,生于1996年11月11日,初中文化,陕西省紫阳县人,无业。2016年1月2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紫阳县人民法院以(2016)陕0924刑初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三年。考验期自2016年1月29日起至2019年1月28日止。
该院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中发现,罪犯董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因吸食冰毒被该县公安局处罚行政拘留十五日,便立即对此事进行调查核实。经查,社区矫正人员董某某在紫阳县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于2016年5月下旬在紫阳县城关镇西关瑞奇宾馆502房间使用自制冰壶吸食冰毒。2016年6月2日16时许,紫阳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在查处一起殴打他人案件中,依法对涉案人员董某某进行尿检,尿检结果为:甲基安非他明(冰毒)尿样检测呈阳性,董某某对自己吸食毒品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2016年6月7日,社区矫正人员董某某被紫阳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同时,该院还发现其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有二次与他人滋事的情况。
该院认为,社区矫正人员董某某犯因寻衅滋事罪被紫阳县人民法院判处缓刑,但董某某并没有珍惜法律给予其从宽处理的机会,不思悔改,在缓刑考验期内不能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与他人滋事,吸食毒品,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2016年7月14日,该院遂向紫阳县司法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司法局向紫阳县人民法院提出对罪犯董某某撤销缓刑建议,司法局及时采纳并发出提请撤销缓刑建议书。同年8月4日,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对罪犯董某某宣告缓刑两年的执行部分、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两年的刑事裁定书。
昨晚,在该院刑事执行检察人员的现场监督下,县司法局联合县公安局按照相关规定将社区矫正人员董某某送交紫阳县看守所羁押,择日送往监狱执行原判刑罚。监督收监执行活动捍卫了法律尊严和权威,确保了刑罚的正确执行,取得了较好的法律监督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