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提前介入案管受案审查有违顶层设计初衷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6-04-20 08:48:04 阅读量:

 

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是检察机关对传统案件管理模式进行自我完善、自我监督的创新机制,实施案件集中管理是检察工作规律的必然要求,是检察工作走向规范化、正规化、科学化的必然选择。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给予很高评价。
何为传统案件管理模式,即1979年恢复重建各级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从受案到最后结案送出的案过程,也就是刑事检察部门对案件一竿子插到底。工作职责范围包括受理案件、办理案件、送达办结案件、接收并移送涉案财物。案件管理机制改革后,内设机构职责调整,即2013年后,刑事检察部门职责是办理案件案管办职责是受理案件、流程监控、案件质量评查接收并移送涉案财物,审查办结案件并送达,这是从制度上设定,不得各行其是,自行变通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各地充分调研后,针对存在的问题,为规范执法行为,强化内部监督制约,决定在各级人民检察院成立案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案管部门)并赋予职责的缘由。法无授权不可为,如果办案部门前提介入案管受案审查决定收案,不管出于何种理由,这是自立章法,闯入禁区,这是不规范司法行为,这是穿新鞋走老路有违检察案管成立初衷,这也是高层决策者不愿看到的现像。
办案部门提前介入案管受案审查,办案部门案件审查报告交案管员审查,互联网上出现这两种做法,都不符合《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以下简称《执法规范》)办案流程要求,只有案件管理部门受理案件分流至办案部门以后,办案人才开始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这是顶层设计,不能逾越,只能严格照办。学习借鉴外地做法,要分析是否合法,不能机械照搬,否则,直接影响对一个单位执法综合评价。切莫等闲视之。作为一名法律人,学懂弄通《执法规范》,这是做好本职工作基本要求,只有《执法规范》要求入脑入心,我们的行为才会在法制轨道上前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才会变为现实。
 
(作者单位:西安市临潼区检察院 王玉平)
操作选项

字体放大 字体缩小

宽屏阅读

打印文本

分享
分享微博 分享qq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