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接受人大监督 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健康发展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6-02-02 18: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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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旬阳县检察院孙自清 刘世文)向人大报告工作、接受人大监督,是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检察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检
察机关要把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作为正确履行检察职责,加强自身建设,推进检察工作的重要手段,主动认真和全方位地接受人大监督,不断加强和改进各
项检察工作,促进公正执法和服务大局。
一、牢固树立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一是职权法定意识。人大的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是代表人民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作为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必须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二是目标一致意识。监督者和被监督者都是为了推进社会主义的民主法制建设,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检察机关要主动接受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在监督中取得支持,使检察权更好地为人民群众谋利益。三是支持促进意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加强队伍建设,遏制司法腐败,树立良好形象的客观需要,也是检察机关正确履行检察职能,依法办案、公正司法的可靠保证,更是促进检察干警增强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提高执法水平,开创检察工作新局面的有力措施。
二、不断健全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工作机制。一要建立经常性的代表联系制度。定期邀请各级人大代表视察工作,或就专项工作、重大活动的开展情况专题邀请视察,及时听取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保证代表依法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二要健全专项工作报告制度。主动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就有关检察机关履行检察职能、检察工作改革发展、公正执法以及社会稳定大局和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点问题作专项工作报告。三要完善接受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和工作评议制度。认真接受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和工作评议,如实报告有关法律实施和工作情况。按时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征求意见,向常委会提出报告。四要健全报告备案制度。建立健全工作定期汇报、专项活动专题汇报、人事任免事先报告、交办案件反馈报告等制度。五要完善检务公开制度。不定期地将一年的工作状况和下一年的工作目标和实施措施向社会公布,让人民群众了解、参与和监督,增强工作的透明度。
三、始终依靠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推动检察事业发展。一要由年终突击联系向经常性的联系转变。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召开人大代表座谈会、走访人大代表,听取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努力改进检察工作,实现由年终突击联系向经常性的联系转变。二要由单一的联系向采取多种形式的联系转变。控告申诉和民行检察部门要主动加强与人大信访机构的联系,拓宽思路,寻找案源;侦监和公诉部门要主动加强与人大法工委的经常性联系,定期向人大法工委汇报有关案件的办理情况。三要由一般的工作联系向法律上、案件上的联系转变。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要主动向人大汇报,争取人大的理解和支持。克服孤立办案、机械办案的思想,努力做到所办案件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四要由“请进来”联系向“走出去”联系转变。认真开展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和交流活动,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和沟通,实现由“请进来”联系向“走出去”联系的转变,把检察工作始终有效置于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