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洛川:基层计生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办理经验总结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5-12-08 16:4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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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办理情况
近年来,由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基层社会职务犯罪的发生屡见不鲜,特别是一些关乎民生领域的职务犯罪发案率呈上升趋势,如计划生育领域。2015年我院反贪局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发现计生部门个别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收取超生对象社会抚养费过程中开据收款收据不入账涉嫌贪污的犯罪事实,办案人员随即展开调查。仅今年以来,我院反贪局就查办了两件该领域的职务犯罪。一件是李某在担任洛川县槐柏镇计划生育宣传服务站站长期间,利用所担任职务便利,在征收社会抚养费过程中,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手段贪污社会抚养费9万余元。
另一件是许某任洛川县朱牛乡计划生育宣传服务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贪污4万余元的犯罪事实。该两起案件虽然是独立的职务犯罪案件,但在作案手段、贪污具体对象上均具有相同之处,通过分析以上案件,可以发现基层计划生育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所具有的一些特点,从而对进一步查办和预防该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提供经验总结,加强基层反腐力度和成效。
二、犯罪特点
1、主体特征:
犯罪嫌疑人是具有一定职务的人或从事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从我们查处的基层计划生育方面工作人员犯罪案件的情况看,其中犯罪嫌疑人大多数是乡镇计划生育宣传服务站站长、会计、出纳等人员,且一般是较为熟悉乡镇计划生育工作的老计生干部。以上人员直接从事计划生育工作,对相关业务工作流程非常熟悉,也知道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及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管理漏洞,作案比较容易。
2、多名犯罪嫌疑人共同作案的现象突出。
每一起犯罪事实,往往是由主管站长、具体经手相关财务的人来共同完成。计生站长和会计、出纳等人员共同犯罪的可能性大,前者作为本区域内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后者又是公款的直接经手人,二者意思联络达成一致将公款占为己有,不易被发现,发案较难。他们共同利用自己手中的职权和职务便利,分工协作,相互配合,从而达到所共同追求的非法目的。
3、犯罪手段:
基层计划生育领域职务犯罪的犯罪对象,主要是针对向计划外生育户征收的社会抚养费等行政罚款进行的,因此,所采取的犯罪手段主要就是,以收款收据代替正规发票出具相关收费凭证,利用职务便利将相关款项以“不入账”的方法占位己有,或者事后做假账将账务做平。
4、赃款的去向主要是用于其家庭消费和个人享受。
有的人将赃款用于交纳购房款或旅游挥霍等享受型消费,更有甚者将赃款用于赌博等非法活动,给国家带来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5、职务犯罪行为发生环节较集中,主要发生在社会抚养费等计生罚款的征收环节。
受一些传统观念的影响,一些欠发达地区人们普遍存在养儿防老的观念,特别是在基层农村广大地区这种观念尤为明显。与此同时,计划外生育对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比例就大为增加,加之,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数额较高,诱惑着一些法律观念淡薄,思想意志不坚定的人。因此,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环节就成为了计划生育领域职务犯罪行为发生的主要环节。另外,随着计划生育工作由管理型向服务型的进一步转变,在计划生育宣传品和相关保健费发放过程中,及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落实过程中也易发生职务犯罪行为。
6、违法犯罪行为多发生在经济欠发达的偏远乡镇。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育观念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从调查结果看,经济条件好的一般不会去硬性超生,计划生育工作做的相对较好。而经济欠发达的乡镇,由于交通地理环境和人们生育观念的落后,地方财政紧张,政府将计划生育政策视为一种可创收的资源,加之一些计划生育干部价值观的错位,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进而导致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三、原因分析
(一)、主观方面
1、个人贪欲。
物质决定意识,思想影响人的行为。犯罪的主要因素就是人的主观方面,欲望是万恶之源。当今社会,物质冲击了人们的观念,严重腐蚀和冲击着一些意志薄弱的人,特别是部分人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人生观、价值观在特定条件下恶性膨胀发展,成为实施犯罪的催化剂。他们的犯罪动机已不再是生活必需型,而是挥霍享受型、营利型。他们抵制不住高消费生活方式的诱惑,在“一切向钱看”的价值观支配下,往往不惜以身试法,走上犯罪道路。此类犯罪嫌疑人通常抱有侥幸心理认为“超生对象为了处理问题,缴纳罚款天经地义,这些人,特别是一些干部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根本不敢对抗计生站的决定,便私自收取罚款、开具假发票”,很难被发现。各种错误的思想意识,促使一些公职人员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2、执法人员自身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