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安塞检察院出台提前介入案件试行办法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5-12-07 15:37:11 阅读量:

       为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工作,加强与公安机关的配合和监督,提高办案效率,确保案件质量,2015年12月1日,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县人民检察院会同安塞县公安机关制定实施《重大案件提前介入试行办法》。

该办法明确了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工作的任务,规定了介入案件的范围、程序的启动、介入的方式等,进一步增强了刑事执法的透明度,强化了侦查监督工作。并首先指出了提前介入的涵义,要求检察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在提请审查批准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之前,参与侦查机关对案件的讨论,引导侦查机关调查取证,并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
《办法》强调,检察机关的提前介入并不是一立案就提前介入,并不是所有案件都要提前介入,明确指出了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案件范围,在提前介入的时机、范围、方式、任务、程序上严格把握,保证既能充分发挥提前介入的积极作用,又不违反刑诉法分工负责的规定。提前介入必须遵循依法介入、强化监督、适度引导三大原则。
同时《办法》指出了检察人员介入重大案件的程序,规定了介入侦查机关的检察人员应当履行的职责,介入侦查活动后公安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并向介入的检察人员全面介绍案情,提供相关的证据等材料,检察人员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应当严格按照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的法定条件和标准,引导公安机关依法、客观、全面收集证据,提出侦查取证的意见和建议。在介入侦查活动中,发现公安机关有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等违法情形的,应依法予以监督;发现侦查人员具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的违法情形的,依法予以纠正。
除本办法规定提前介入的案件外,在该院正式受理案件前,检察人员无权以任何形式介入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不得在任何场合发表对个案的看法或处理建议。检察人员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不得代行侦查权,不得以任何形式发表是否采取强制措施、是否提请审查批捕、是否移送起诉等案件处理意见。
安塞检察院艾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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