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人民检察院强化科技侦查能力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5-12-03 14:01:07 阅读量:

     对大多数贿赂犯罪案件而言,定案证据只有受贿人的供述和辩解以及行贿人的证言,难以收集到其他形式的证据佐证,从而形成证据的“一对一”局面,这就给侦查人员带来很大的难度。由于言词证据具有易变性,缺少稳定性,一旦犯罪嫌疑人翻供或证人翻证,侦查机关便陷入被动局面,不利于有效地打击贿赂犯罪。因此,反贪部门必须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用一种新思路来高效、全面取证,尽快的突破案件,同时避免来自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措施,所获取的证据也通常比较有效地防止给最终被证明无罪的犯罪嫌疑人的名誉带来不必要的负面影响,避免给其所从事的本职工作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商洛市检察院反贪局这两年强化运用技术侦查措施,着重培养技术侦察人才,通过运用测谎技术、手机取证设配,在案件的突破上取得了良好效果。今年,市院反贪局在查办原洛南县政府县长刘某某特大受贿案中,工程建筑商薛某为承揽工程向刘某某行贿10万元钱,刘某某在供述中已经承认,侦查人员也取得了承包合同、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但是工程建筑商薛某抱有侥幸心理,拒不承认向刘某某行贿的事实。在领导的批准下,我局侦查员对薛某进行了测谎测验,运用测谎技术中的紧张峰、准绳问题,得到了薛某的行贿事实,测试结果和侦查机关掌握的证据相互印证,薛某也在技术结论的威慑下,交代了向刘某某行贿10万元钱的事实。今年下半年,我市院反贪局查办原洛南县国土局局长李某某重大受贿案件中,在搜查李某某家中,获得手机两部,经过查看,两部手机的通话记录和短信记录都被删除,我局侦查人员运用手机取证设备,回复了手机中的联系记录和短信内容,里面有李某某权钱交易的重要线索,侦查人员顺藤摸瓜,找到行贿人,各个突破,最终认定李某某受贿35万元的受贿事实,该案件高效、准确的查办,技术侦查措施功不可没。
职务犯罪的隐秘性和高智商性要求适用技术侦查手段来提高检察机关的反腐能力,通过强化运用科技侦查能力,将进一步提高检察机关打击职务犯罪的效率,强化职务犯罪侦查活动的规范性。
作者:商洛市人民检察院禹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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