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惩教结合,突出打击效果 依法妥善办理聚众斗殴案件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5-12-03 13:3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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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安县检察院 王翀 )
近两年来,镇安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在办理聚众斗殴案件中,加强与公安机关沟通配合,适时提前介入,准确适用法律,严格审查证据,在把握案件新特点、确保案件质量的基础上,立足本职,惩教结合,提升了检察机关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
一、当前聚众斗殴案件的新特点
1、犯罪方式从偶发冲动型向计划预谋化发展。过去大多数聚众斗殴案件的发生是由于犯罪嫌疑人易冲动、争强好胜而临时起意,并为琐事而突发犯罪。但当前聚众斗殴案件中却呈现出新的特点。如2015年办理的汪某等聚众斗殴案件中,嫌疑人汪某与受害人周某因追求女性产生矛盾,后汪某纠集同案犯六人,先与受害人周某一方约定好斗殴时间和地点,后准备好斗殴器械,并派人前去观察周某一方人数与行踪,于案发日凌晨,汪某一方七人持械将周某打伤。该起案件从犯罪产生到具体实施,已经有了事先谋划。犯罪准备阶段充分详细,犯罪实施阶段不心虚、不胆怯,显示极大暴力性和凶残化。如不及时打击,将会严重危害社会和谐稳定。
2、犯罪主体从社会闲散人员向在校生扩张。从前几年的数据可以看出,未成年在校学生的犯罪人数占总犯罪人数的比例并不大,而辍学、闲散的未成年人犯罪率比较高。但目前这一情况正在发生转变,从2014-2015年发生的几起聚众斗殴案件来看,参与人员大部分是在校学生、或者社会闲散人员与在校生结伙作案。如郭某某聚众斗殴案件中,郭某某为在校中学生刘某的朋友,刘某某与在校生章某某因追求女同学而产生矛盾,后双方各自纠集数人,约定于学校后门口进行殴斗,因郭某为成年人、罪行较重,而被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学生本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但现在一些在校学生竟然为了一件小事大打出手,看似“江湖义气、英雄无比”,但却满身稚气,这不能不引起人们的警醒。
二、审查批捕中的焦点问题
1、聚众斗殴案件是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群体犯罪案,面对其呈现出的新特点,如何确定打击对象和范围,正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并在打击犯罪活动的同时,积极化解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抗,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值得我们认真思考和研究。
2、聚众斗殴案件场面混乱,人员众多,在调查难、取证难、工作量十分巨大的情况下,如何适用法律,合理采信证据,保证证据资格和案件质量是关键。
三、启示与经验
侦查监督工作必须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促进刑事检察工作的创新和发展,在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的查处中,既要严格执法,突出打击重点,维护社会秩序,又要注意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提前介入,把握证据,确保案件质量
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提前介入,是检察机关及时查明案情、保证审查批准逮捕案件质量处理的重要手段。镇安检察院侦监科在案发后,即向主管检察长汇报,成立侦监科长为组长,二名业务骨干为组员的专案组,提前介入案件、引导取证,并与公安机关及时进行沟通,多次与召开公安机关刑侦大队、法制大队的案件联席会议,指导证据的收集固定,坚持有罪供述与其它定罪证据相互印证、主观性证据与客观性证据相互统一,从而确定以下提捕原则:1、本人认罪并与其它有罪证据相互印证的,报捕。2、本人不认罪但有两人以上证人指认并有其它证据证明的,报捕。3、本人曾经认罪并有其他证人证言佐证后其翻供,但其它证据稳定的,报捕。4、本人做有罪供述,没有其它证据佐证的,不报捕。5、本人曾做有罪供述后翻供,其它证据不足或不稳定的,不报捕。6、本人不做有罪供述或情节显著轻微又没有其它有罪证据的,释放或做行政处罚。7、相关当事人全部对现场照片和相关物证及犯罪嫌疑人照片多次依法辩认。8、打击重点为指挥者、社会闲散人员和表现突出后果严重者。由于公安、检察机关思想统一、目标明确,公安机关迅速组织对涉案人员进行工作,明确了涉案人员范围、参与程度、具体行为,并逐一固定犯罪证据。及时、全面、细致的辩认笔录,对全案事实的查清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成为在审查批捕、起诉、审判阶段指控犯罪的最有力证据。
(二)宽严相济,惩教结合,缓和社会矛盾
区别对待不同行为,做到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治的严肃性,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审查批准逮捕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的重要职责之一,也是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关键环节,在审查批捕工作中进一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提高审查批捕案件质量的有效途径,也是践行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体现。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11项规定: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镇安检察院充分注意到这些聚众斗殴案件中有大部分涉案人员本身就是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他们因学校教育或家庭成长的缺失而与社会闲散人员偶有往来从而涉案,因此要重点打击社会闲散人员、坚持教育挽救未成年人和在校生,打击处理面不宜过大。因此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实行区别对待,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对策划、组织指挥的严重犯罪分子要依法严厉打击;对未成年人和在校生依法从宽处理,坚持严格依法、区别对待、注重效果,依法准确把握批捕条件,慎用逮捕措施,努力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使在校生尽快返回学校、并提醒未成年人的家长做好教育监管,促进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