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川检察机关应全力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工作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5-11-20 19: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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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安全防范工作历来是检察机关十分重视的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全面依法治国工作的推进,检察机关把保障人权和打击犯罪并重,检察机关惩治职务犯罪力度不断加大,全国各地检察机关特别是自侦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和其他涉案人员自杀、自残、脱逃、行凶等安全责任事故时有发生。深刻反思这些问题,对于我们在办案中真正做到“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检察机关应注重案件质量,全面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工作。
一、我院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现状
我院反贪局一直以来十分重视案件安全防范工作,在2012年至2015年度共查办案件15件,涉案人员26人,没有发生一起办案安全事故。特别是在办理涉农案件时,面对复杂的案件情况,庞杂的案件线索,分管检察长、局长和全局干警共同筹谋、献计献策,改变了以往粗放型办案模式,条分缕析精细化办案,创新使用了“1+2”模式,就是由一名主办检察官负责讯问,2名辅助人员负责保障1名犯罪嫌疑人的安全,从而最大限度的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安全,确保案件从初查到侦查终结的顺利进行,不发生一例安全事故。
在具体操作中,我院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严把案件安全质量关,力争将每一个案件都做成精品。在案件初查阶段,严格遵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中规定的“四不原则”,初查一般不公开进行,一般不接触被查对象;不得对被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条件成熟后报主管检察长批准,由案件承办人拟好《安全防范工作预案》,安排专门的安全监查员,做好相关的安全防范措施后再对案件展开全面侦查。
在案件侦查过程中注重强化办案人员办案安全意识,运用各种方式加强办案安全教育,使办案人员深刻认识到办案安全的重要性和安全事故的危害性。我局不定期组织干警学习最高检通报的各地已经发生的安全事故典型案例,组织办案人员以发生的办案安全事故为反面教材,认真总结经验教训,进行案例剖析,在安全案例的学习中注重对照自己在办案中的安全措施和防范手段进行查漏补缺,居安思危。除了案例学习,我局还以研讨会的形式组织干警学习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检新的《刑事诉讼规则》让各位干警结合自身实践,就自己的办案经验谈谈应该要注意的地方,加强学习效果。我局还建立了安全教育定期性和不定期性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实行安全教育月活动,局里每年选择一段时间集中进行安全教育活动,在这个月里对安全问题进行集中学习、对照查找,组织整改。通过教育使办案人员对安全问题真正做到深入人心。
虽然我局在办案安全防范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果,但是我们也要预见到在具体办案中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才能切实保证案件安全,将每一个案件办成铁案。
二、当前反贪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办案监督工作仍存在薄弱环节。虽然检察院设置了案管部门监督案件进程,但由于《案管规则》出台比较晚,围绕办案监督工作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配套制度。现有办案监督制度还比较零散,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导致办案监督工作处于被动应付的局面,主要侧重于对办案程序的备案审查,对办案过程监督还需进一步加强。
(二)办案点存在安全隐患,物资保障不足。我院反贪局现有办案点规模小,虽能满足平时的办案需求,但是在办理牵涉人员较多的大案时,办案点就不够用了。同时设施配套也比较落后,讯问点的消防设施配套不够健全,医疗保障不够健全,办案人员和安全人员缺乏响应的急救知识,处理突发疾病的能力有待加强,达不到上级的标准要求,给办案工作留下安全隐患。
(三)办案人员紧缺。我院反贪局仅有4名侦查人员从全院看属于人员配备相对多的部门,但是相对于每年办理的案件量来说,人力仍显不足。一方面是侦查人员不足,我局专职侦查人员仅有4人,经常会出现一人同时办多个案件的情况,办案人员经常是超负荷工作,虽然细心谨慎能避免问题的发生,但是人的精力毕竟是有限的,同时存在疲劳审讯的问题,这即不利于案件的安全同时也队侦查人员自身身体健康也造成了潜在威胁。这无疑加大了案件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