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所长贪污案犯罪分析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5-10-21 09:07:05 阅读量:

   粮食直补又称粮食直接补贴,是国家为进一步促进粮食生产、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和增加农民收入,国家财政按一定的补贴标准和粮食实际种植面积,对农户直接给予的一种补贴。这项惠农政策自2004年粮食直补制度全面推广以来 ,促进了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较好地调动了农民种粮的积极性,得到了各个方面的认同和肯定。但在这项政策的执行过程中, 也被少数人以贪婪的眼光觊觎不放,虚报冒领、截留贪污和挪用套取涉农补贴的行为时有发生,已成为农村职务犯罪的高发领域之一。为有效预防涉农职务犯罪,针对我院近年来办理的此类案件特别是结合米粮镇财政所原副所长罗某贪污个案就其发案特点、原因展开调查分析并提出预防对策和建议。

一、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人罗某,男,1970年10月18日生于陕西省镇安县,汉族,大专文化,家住陕西省商州区杨峪河镇四合村。因涉嫌贪污罪于2014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依法逮捕。捕前系镇安县米粮镇财政所主持工作的副所长。
2014年4月,镇安县检察院对时任镇安县米粮镇财政所副所长罗某有关经济问题进行调查。经查罗某于2008年6月至2012年7月在担任米粮镇财政所副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拨付粮食直补款的过程中,以收入不入账的手段,先后将未入账的资金452140.20元据为己有。2014年12月25日经镇安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罗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被告人罗某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后,镇安县法院以(2015)镇刑重字第00001号判决书判被告人罗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二、罗某贪污案的特点
一是职低实权重。基层“小官”虽然级别不高,但是岗位特殊,大多是单位管钱、管物、管事的实权人物,经手大量项目资金,掌握着部门单位行政性资源的初始分配权、单位事务的发言权和决定权,某些资源给不给、给多少、给谁,个人自由裁量的权力较大,一旦放松自我约束,容易造成权钱交易。
二是官小胆子大。基层干部既要接受国家法律、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和单位领导的制约,又要接受干部群众和舆论的监督,在各种约束力量监督下,还敢于顶风作案,这与其个人的贪婪和肆意妄为是分不开的。许多违纪违法的基层干部往往尝到甜头,又没有及时被发现,导致胆子越来越大,视法纪为儿戏,铤而走险,最终一步步滑向腐败的深渊。
三是犯罪隐蔽性强。一些基层公职人员级别不高,但是很多岗位业务性强,有的干部长期在一个岗位上摸爬滚打,深谙相关政策法规规定虚实的便利,因此容易躲避监督和约束,通过渐进积累式的“小贪”,最终逐步演变成为“大腐”。
四是官小危害大。“小官”直接与基层群众打交道,腐败行为直接侵害群众的利益,往往使群众有切肤之痛。对于群众而言,“小官”就是党和政府形象的代表者,群众从他们的一言一行中来认识和评价党和政府的形象。如果身边的干部廉洁勤政,群众就相信党和政府;反之,如果身边的干部贪污腐败,他们就会对党和政府失去信心和希望。可见,“小官大贪”败坏的是社会风气,蚕食的是民众对反腐败斗争的信心,侵蚀的是党的执政基础。
三、罗某贪污案的原因
1、资金管理体制有待完善。由于涉农资金逐年增加,投入渠道分散,涉及部门、层次较多,不同部门管理的专款相当一部分用途重复或交叉,资金的使用权分散,有的在职能部门,有的在乡镇,有的在村组,受人为因素影响较大,这种管理体制造成监管难度增大,对资金的监管存在死角。
2、落实资金管理制度有待加强。一是制度的履盖面不全,涉农资金管理制度以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管理办法为主,许多内容规定的比较原则,可操作性差。二是管理制度在执行上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落实到位。如一些项目因额度较小,监管单位放松了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一些实行报帐制的项目票据审核人员不了解资金使用情况,审核只是流于形式,没有发挥实质性的监督作用。三是没有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相关人员的权力与责任不对等。
3、管理人员素质有待于提高。涉农资金管理涉及到多个环节、多个层次,应安排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过硬的人员进行管理,财务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会计专业资格。但目前一些单位特别是乡镇、村组受条件限制,达不到相应的要求,管理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很多乡镇还继续沿用一人多用的办法,既当报账员也当会计,漏洞自然加大,给腐败提供了温床,在罗某贪污案件中,罗某虽为财政所副所长,但是主持财政所工作,并且出纳会计一人兼任,这样就给他提供了更大的腐败空间,失去监督的权利,加之理想信念的缺失,私欲膨胀,致使他从“小贪”逐渐转变成“大腐”。
4、信息公开程度有待提升。对党的农村政策宣传渠道不畅,没有建立起统一、有效的宣传办法,宣传办法随意性较大。村民得到信息的渠道有限,有的是看电视,有的是听村干部讲,有的是互相传,使政策宣传工作大打折扣。在宣传深度上不够,有些村民只知道有这方面的政策,但对具体内容不清楚,这些政策究竟落实到什么程度心中没数。宣传内容不全面,没有实行全面的公示制度,只有一部分涉农资金的使用实行了公示。
5、监督机制有待健全。在涉农资金管理监督上,没有建立起科学、完善的监督体制。对涉农资金应由哪些部门进行监督,监督应当按照什么程序进行,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如何处理,这些问题都没有统一的要求和标准,使一些资金的使用监督流于形式,没有收到实际效果。如在本案中,被告人罗某自2007年接管预算、涉农、四税三个账户及村级财务工作,2008年6月12日至2012年7月15日期间,被告人罗某先后以收入不上账的方式,将452140.2元粮食直补款未分配到各户。如此涉案资金数额巨大,作案时间之长,监督管理部门竟然没有发现,可见例行监督流于形式,根本未起到监督管理作用,致使被告人罗某有恃无恐,长时间的侵吞公共财物,在当地造成了恶劣影响,因此在涉农资金管理监督上,必须建立起科学、完善的监督体制。
四、加强涉农资金管理中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
1、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一是政策公开,对国家支农惠农政策进行广泛宣传,深入到村、组、户,利用电视、报纸、发放宣传资料、公开栏、公示栏等形式,对党的惠农政策进行全面的宣传,使广大农民了解政策。二是资金使用情况公开,对资金的来源、使用情况要自上而下,在每一个环节全部公开,认真执行现有的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制度,接受群众监督。三是明确公开渠道,规范公开方式,加大公开的深度和力度,把公开的形式、内容、标准落实到位。
2、健全和完善涉农资金管理制度。对现行的各项制度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办法,特别是在资金的管理使用上,要深化、细化,制定具有可操作性,建立起统一、规范、科学的资金管理流程,明确监督的方式、人员、标准以及发现问题后的处理方法,使制度、规定更加全面,更具有可操作性。
3、加强对资金流转、使用情况的监管。一是加强财务管理。对专项资金要实行专户存储,专人管理,明确责任。对资金拨付、使用制定严格、科学的审批程序,实行逐级会审拨付制度。对实行报帐制的项目,要加强对票据的审核,保证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二是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管,防止出现以少报多、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现象的发生。三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涉农资金一卡通制度,减少资金拨付环节,把需要发到农户手中的各种款项都通过一卡通的方式发放。
4、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干部素质。要把好选人、用人关,在选择涉农资金管理人员过程中,要充分考虑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把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人员选派到重要岗位上。特别是在农村基层组织选举过程中,要加强监管,依法进行,防止出现拉帮结派、贿选等现象。对现有的涉农资金管理人员要加强教育,努力提高其政治素质和法律意识,同时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
5、健全监督组织,完善监督办法。要建立科学完善的监督机制,一是发挥各监督部门的职能作用,整合社会力量,建立监督组织,明确监督人员职能,制定监督程序,规定监督办法,形成监督合力。二是加强社会监督,通过信息公开,畅通各种举报渠道,调动群众监督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充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三是对涉农资金管理的监督要贯穿资金拨付、使用的全过程,一方面对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要全面监督,另一方面对资金的预算、使用、决算也要全程进行监督,保证涉农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
 
 

镇安县检察院   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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