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5-09-26 11:27:45 阅读量:
为确保全市刑事案件质量,避免刑事案件在审查起诉后多次退查,且因时限过长错过证据收集最佳时期,导致案件处理被动的不利局面,严防冤假错案。汉中市检察院公诉处结合工作实际主动探寻有效途径, 与汉中市公安局积极沟通、协调,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公诉部门提前介入工作规定(试行)》,将法律赋予公诉部门的提前介入权利进一步明确、细化,使其在操作中更具程序化、规范化和可行性,力求探索侦、诉环节对接的新模式。
《规定》明确了多种提前介入途径。将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的多种方式方法进一步明确、细化,针对辖区内发生需要介入的刑事案件,侦查机关在第一时间通知公诉部门提前介入,也可以由公诉部门直接派员提前介入,同时,根据案情需要,市、县两级公诉部门在必要时也可共同派员引导侦查取证。
《规定》加强了侦诉双方业务衔接。基于案件侦办与审查起诉工作的性质不同,对侦查人员、公诉部门介入人员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进行了明确。要求公诉部门介入人员在侦查人员全面、详实地提供证据材料的基础上,遵循“参与而不干预、参谋而不代替、引导而不包办”的原则,通过列席案件讨论,参与现场部分侦查活动,提出证据收集固定的合理建议,引导侦查人员完成案件侦查工作。并对侦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法现象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规定》提高了刑事案件办理效率。要求侦查机关指定专人作为案件联络员及时与介入人员沟通案情进展,确保侦查活动顺利进行。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公诉部门一般将案件交由提前介入的人员办理,有助于加快审查起诉进度,减少补充侦查次数,提高办案效率,为扭转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公诉部门对案情把握较为滞后的不利状况提供了更多便利。
《规定》明确了案件办理反馈机制。加强侦查机关与公诉部门协作配合是准确高效办理刑事案件的基础,《规定》要求公诉部门、侦查机关要不定期对提前介入案件的质量进行分析、座谈。借以个案探讨,研究共性问题,以点带面,避免同类问题再次发生,确保案件质量。该项规定出台的目标不局限于个案快速办结,更为形成打击刑事犯罪长效机制进行有效探索。(汉中市人民检察院 闫泊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