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动村民勒索 榆林两村干部被判刑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5-08-06 09:12:47
阅读量:
从2011年11月起,金鸡滩镇掌盖界村一组、六组村民分别在白某、苏某的带领下,以榆阳区牛家梁林场国有林地系本村集体土地为由,趁宋某、胡某等人迁坟、圈葬、栽界桩、埋人入土之机进行阻挡,并向受害人索要财物。
白某系榆林市榆阳区金鸡滩镇掌盖界村一组组长,苏某系六组组长。
从2011年11月起,金鸡滩镇掌盖界村一组、六组村民分别在白某、苏某的带领下,以榆阳区牛家梁林场国有林地系本村集体土地为由,趁宋某、胡某等人迁坟、圈葬、栽界桩、埋人入土之机进行阻挡,并向受害人索要财物。“2011年11月至2013年5月,在我担任掌盖界村一组组长期间,共向宋某、胡某等7人索要51300元。”白某说,索要财物大部分都用于村上打井、修路等集体项目开支,部分按照村民人数平均分配。
同样,苏某在担任六组组长期间,抽调在家村民对胡某某、刘某等4人共敲诈勒索现金48200元,勒索钱财同样大部分用于村上打井、修路等集体项目开支,部分按照村民人数均分。
2013年11月10日,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对白某、苏某敲诈勒索一事立案侦查。2013年11月19日,白某和苏某主动到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投案自首。
2013年11月19日,白某、苏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11月28日经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2015年5月25日经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决定后被重新取保候审。2015年5月25日,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白某、苏某犯敲诈勒索罪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榆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榆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白某、苏某在担任村民小组长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村民使用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榆阳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白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苏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点评:自古以来,我国就是一个农业大国,村民在维护自己的土地时而进行的抗争,都具有天然的正当性、合法性和现实的法律依据。然而,在本案中,掌盖界村两小组组长却以各种借口煽动村民非法索要钱财,无视法律法规,竟作出违法之事,有百害而无一利。(李海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