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川人民检察院:醉酒驾驶无事故 触犯法律被判刑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5-06-04 15:17:22 阅读量:

        只因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虽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也没有造成财产损失,但是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刑律,依法负刑事责任。2015年1月,经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县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庞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4年12月25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庞某某醉酒后驾驶陕K63442五征牌三轮汽车由延川县中学驶往延川镇郭家塔村,途径延川县城堂坡路口时,被延川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庞某某血醇浓度为315.65mg/100ml。
就此案来看,庞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并未发生损害他人及损害他人财物的事故,但是依法照样被判处刑罚,教训深刻,令人深思。201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检察官提出警示:不论是谁不论在任何时间,如果驾驶机动车辆出行,就要杜绝饮酒,更不能醉酒。不能漠视自己他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不能无视公共安全爱生命,文明行驶。
(冯声远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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