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侦案件相对不起诉标准量化的探讨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5-05-12 10: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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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以今年开展的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为契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参照两高司法解释中关于自侦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拟作相对不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试探讨规范量化的适用标准,力求达到不起诉条件的统一、合理、均衡。
一、量化的原因和目的
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其中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做出相对不起诉的处理。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的条件过于宽泛和笼统,有很大的弹性操作空间,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掌握操作,导致标准不统一、处理结果不同、降格处理等现象,这些都破坏了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影响了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因此,有必要对自侦案件相对不起诉的标准进行规范量化,建立一套统一、合理、均衡的评判体系,有利于统一适用标准,规范司法行为,维护司法公正,有利于精准评判案件,确保办案质量,提高执法水平,有利于实现公平正义,提高司法公信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量化的原则和依据
要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进行标准量化,必须以法律为依据,确定一定的量化原则,才能使量化有法可依,有理有据,具有可操作性、规范性和实用性。
1、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量化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依据,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犯罪事实、犯罪后果、犯罪形态、主体身份、量刑情节等进行综合量化分析,确定可以参考的合理的量化标准。
2、坚持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量化既要考虑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的轻重,又要考虑犯罪嫌疑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体现刑罚的轻重与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和承担的责任相适应,才能做到罚当其罪,确保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3、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法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确定相应的加重调节比例;对于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确定适当的减分幅度,做到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体现规范均衡的司法理念。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