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基层民政干部贪污犯罪案件分析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5-10-20 07:23:49 阅读量:

    民政工作直接服务于人民群众,党和政府的爱民之情、亲民之意、为民之举在很大程度上要通过民政工作来体现。特别是基层民政工作,直接面向群众、与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因此打击和预防基层民政领域职务犯罪,对于维护基层和谐稳定具有现实意义,通过对我院反贪局查办的镇安县青铜关镇民政办负责人解某贪污案发案情况、特点和成案原因的分析,帮助寻找预防对策,以进一步规范民政资金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基层民政干部职务犯罪的发生。

一、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人解某,女,汉族,1963年1月2日出生于陕西省镇安县,中专文化,住镇安县永乐镇,因涉嫌贪污罪于2014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捕前系镇安县青铜关镇人民政府民政办负责人。
解某贪污一案,经我院侦查终结,2014年11月28日以解振群犯贪污罪向镇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法院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在残疾人补助的发放过程中,县残联按青铜关镇的残疾人花名册将相应的补助款下拨到青铜关镇民政办,要求通过银行发放,解某让各村把相关残疾人的银行账户信息上报到镇民政办,解某在录入名单发放时将已死亡的部分残疾人身份信息及银行账号换成自己的银行账号或亲属的姓名和银行账号,分别以李某(解某之公婆)、陈某等三人名义骗取残疾人补贴五笔共计9000元;
2011年至2012年,在高龄老人补助发放过程中,县老龄委按照之前摸底的情况按花名册将相应款项下拨到镇民政办,然后由青铜关镇收集这些高龄老人的银行账户,通过银行账户发放。有部分老年人死亡,解某在造册发放的过程中,将这些老人的银行账号填成其丈夫或其亲属的银行账号,然后送到财政所通过银行发放。分别以王某(解某的公公)、李某等十二人名字造册骗取高龄老人补贴十四笔共计28000元;
2011年和2013年,在军人优抚的发放过程中,有部分复员军人死亡,被告人解某在造册发放中将死亡复员军人的银行账户填写为其亲属的银行账户或将名字换成其亲属的名字,将钱打到其亲属的银行账户上。分别以王某等三人名义骗取军人优抚款三笔11794元;
2013年,被告人解某在造册发放2013年度高龄老人补助过程中,将死亡老人的高龄老人补助发至朱某等六人惠农一卡通账户,后编造理由收回,共计39200元。
以上共计骗取国家民政资金87994元,全部用于其个人及家庭开支。
2014年12月24日,镇安县人民法院(2014)镇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解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涉案赃款87994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二、作案特点分析
第一,涉案民政资金名目繁多,资金量大。被告人解某通过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手段套取民政资金,名目包括“军人优抚金”、“高龄老人补助”、“残疾人补助”等,套取资金高达87994元。
第二,作案手段极具隐蔽性。由于民政办上承县民政局下接各受助对象,对于自己工作范围内的各项民政资金的申报、检查、发放有一定决定权。因此,在上级民政部门未能进行有效监督,而下级又与之存在利益关系的情况下,被告人解某两头隐瞒。采取瞒报优抚受助对象死亡信息,然后采取虚报冒领的方法套取民政资金。对高龄老人补助、残疾人补助、军人优抚金,解某利用上报核销死亡受助对象资格的职务便利,不上报民政局核销,将受助对象的账户填写为亲属的账户或将名字报成亲属的名字,然后直接从银行冒领。表面上看不出漏洞,局外人难以知晓,因此隐蔽性比较强。
第三,作案时间较长,作案次数较多。从2011年开始解某就多次采取将死亡受助对象的银行账户填写成亲属的账户或将名字换成亲属的名字的手法骗取军人优抚金、高龄老人补助、残疾人补助。由于被告人系民政办负责人,岗位相对稳定,长期的工作使他们熟悉清楚民政资金申报和发放过程中的漏洞,在几年的时间里,连续作案。
三、诱发基层民政干部贪污犯罪的原因分析
第一,法律意识淡薄,个人私欲膨胀。由于大批民政资金直接或间接通过民政办发放到受助对象手中,被告人解某在扭曲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支配下,做出了“近水楼台先得月”的事,想方设法攫取这些“救命钱”,进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综观全案,被告人工作经验丰富,为民政事业做出了一定贡献。但是只注重业务却放松了自身素质修养的提升,个人欲望极度膨胀,理想信念滑坡,普法、学法和守法,只是口头上的一项汇报内容,对法律法规不求甚解。对国家下拨的各类民政资金、没有“不能越雷池一步”的思想意识。而是心存侥幸,认为自己做的事情不一定会暴露,应该没问题。
第二,管理失范,监督不力。上级民政部门在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上存在重投向轻流向,“管给钱不管用钱”的倾向。相关民政资金的申报是由民政办先收集上报材料,上级根据上报材料确定资金发放对象,拨款数额。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资金下拨后的使用运行情况,上级民政部门缺乏有效监督。被告人将死亡求助对象资格不核销,长期多次用亲属的名字套取民政资金不被发现。在镇政府方面同样存在疏于管理的问题,作为青铜关镇政府的组成部门,青铜民政办相对独立,民政项目资金申报、支出、报账都是解某一人操作,分管民政工作的镇领导不曾过问,往往由她自己说了算,助长了贪婪心理。
第三,民政资金运行存在漏洞。对于优抚金、老龄补助、残疾人补助等民政资金,县民政局直接拨付到镇民政办,然后要求通过银行发放,在发放过程中,被告人直接通过隐瞒优抚对象死亡信息不予上报核销换成自己的银行账号或亲属的姓名和银行账号骗取民政资金。纵观解某贪污案,被告人只所以能够得逞,民政资金运行都有一个致命的漏洞,那就是资金运行缺乏全面、深入的公开、公示。上面不知道资金实际用到何处,下面群众不熟悉或不知道国家政策,特别是残疾人补助对象,老龄补助对象,往往年纪较大没文化,且居住分散,相互间交流少,信息闭塞,基本上处于“给多少就领多少”的状态。在这种情形下,解某得以欺上瞒下,大肆贪污民政资金。
四、预防基层民政干部职务犯罪建议
第一,加强思想、道德和法律教育,提高民政工作人员自我约束力。大量事实一再告诉我们,一个干部或党员蜕化变质,往往是从思想上的蜕化变质开始的。因此预防基层民政领域职务犯罪就必须强化世界观的改造。通过经常性的党风廉政教育,净化自身灵魂,规范自身言行,通过生动鲜活的廉政警示案例,使基层民政工作人员常怀律已之心,常修恤民之情。还要经常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基层民政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培养对法律的敬畏之心。
第二,加强检查监督,强化责任落实。基层民政办是乡镇政府的重要组成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的下级业务单位,其主要职能是下情上报、申领发放专项资金、做好民政事务。但实际上在民政资金的申领和分配上,往往民政办保持了较强的独立性,给了民政干部很大的操作空间。因此,强化上级民政部门和镇政府的监督作用,对于确保民政资金安全规范运行尤为重要。尤其是镇政府,应该发挥对民政办干部的组织领导作用和基层民政事务的审核把关作用,及时发现和制止民政干部的违规、违法行为,做到防微杜渐。上级民政部门也应当加强对镇民政办的业务指导,对民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深入调查,促使各项政策和资金落实发放到位。必要时可联合审计、财政等部门定期不定期的对各项资金发放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对民政资金发放对象应进行不定期入户抽查,杜绝吃“空头”的现象发生。
第三,完善基层民政资金运行机制。一是要建立健全基层民政资金发放对象档案,认真甄别发放对象的真假情况,杜绝冒领现象,防止弄虚作假。二是强化对基层民政资金的管理。对临时性民政救助资金发放,实行一事一议,落实到人,严禁以私人名义或私自发放民政资金。对于国家专项资金发放对象要定期审查,发现不具备条件的要及时上报上级民政部门和镇政府一律取消资格。所有资金发放实行一卡通。三是建立公示制度。镇民政办对各项民政资金的发放条件、发放对象情况,在如实上报镇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的同时,必须在镇村(居)委会的政务公开栏以及居民集中点予以长期公示,主动接受监督。此外,上级民政部门和镇政府还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箱,接受群众的举报。
第四,加强民政队伍建设。镇民政工作是民政工作的重心和基础,各项民政政策法规都需要基层来传达和执行。所以应该本着民政干部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原则,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办事公道正派、有责任心的人员充实到基层。同时,对基层民政工作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轮岗、定期培训,奖优罚劣,打造出一支清正廉洁的基层民政队伍。
 
作者:陕西镇安县检察院     南建平
操作选项

字体放大 字体缩小

宽屏阅读

打印文本

分享
分享微博 分享qq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