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洛川:以《规定》为“制度笼子” 保障司法公平正义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5-04-18 12:20:33 阅读量: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针对该《规定》的出台及对司法机关独立办案、保障司法公平正义的重要意义,陕西延安洛川县人民检察院,于4月17日召开专门会议,动员全体干警开展学习该《规定》的活动。
《规定》共十三条内容,其最大的现实意义就在于它较强的可操作性。首先,规定了适用主体,即相关领导干部。其次,对适用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即领导干部的以下行为: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等。再次,规定了行为后果,即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三项行为后果。该《规定》看似内容简单,但却形成了层层递进的制度体系,相互衔接紧密,一个有机整体,把领导干部的权力牢牢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在坚持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天,必须树立法律的权威和法律信仰,而法律权威和法律信仰的确立,根本在于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领导干部法治意识比较淡薄,出于个人利益或部门利益,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行为时有发生,这不仅直接妨碍了具体案件的公正处理,而且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英国哲学家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规定》的出台将领导干部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通过建立防止司法干预的“防火墙”,排除外部对司法权行使的违法干预,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正是对法律这一公平正义“水源”的有力保护。
     
         洛川县人民检察院    纪玉刚 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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