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川县检察院:法理与情理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5-04-14 14:43:20 阅读量:

——张某挪用资金案

延川县人民检察院近期办理一起挪用资金案件。该院被告人张某以挪用资金罪提起公诉,张某被延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06年至2011年底,被告人张某在担任延川县某村村民小组组长期间,多次挪用该小组集体资金共计71760.18元用于家庭花费。直至2014年7月22日,张某将该款全部退还该村民小组。
庭审中张某交待,他挪用集体资金主要用于父亲治病期间花费,且挪用的集体资金最后归还集体,该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不构成犯罪,然而法不容情,张某最终被送上法庭。法庭上,张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庭审期间听取公诉人对该犯罪行为的解读,即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本罪侵害的客体是集体资金使用收益权,对集体资金的管理带来很大的隐患。之后被告人当庭认罪。通过对该案的全面考虑,鉴于被告人张某已于案发前归还全部挪用款项,具有悔罪表现,且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
 
 
                                 供稿:延川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白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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