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起违法干预司法活动高压线:记录通报追责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5-04-04 17: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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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这项制度的落地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3月30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此次出台的规定共计13条内容,主要建立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三项制度。应该说,出台这一《规定》,就是要建立防止司法干预的“防火墙”和“隔离带”,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制度保障。推进这项改革,对于贯彻中央的改革要求,落实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排除外部对司法权行使的违法干预和影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该规定将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情形,作了列举式的规定,主要包括: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违法干预司法活动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规定强调,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
作者:西安交通大学研究生 王轶 西安市临潼区检察院干部 王玉平